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火災事故發生,同時焚燬廠內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下列關於理賠範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無須理賠
- B待修汽車 5 部無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應予理賠
- C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應理賠
- D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無須理賠
正解 A — 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無須理賠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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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災保險中,修護工廠對客戶送修車輛有無保險利益,以及未列入承保範圍之員工自有車輛應否理賠。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甲之汽車修護工廠就客戶送修之車輛係居於保管人地位,於其所負保管責任之限度內有保險利益,且題示承保範圍已明白包括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該 5 部待修汽車自應理賠。至於員工自有汽車,既非工廠設施,亦非客戶待修之車輛,並不在契約所定之承保範圍內,火災焚燬該 3 部車之損失,保險人無須理賠。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保險法》第 15 條,工廠對保管中之待修車輛於責任限度內有保險利益,且該部分已列入承保範圍;員工自有車輛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 (B)
錯誤。本項所述方向與條文相反:待修車輛依《保險法》第 15 條有保險利益且屬承保標的,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則未列入承保範圍,不予理賠。
- (C)
錯誤。員工自有車輛並未列為承保標的,不因停放廠內而當然納入賠償範圍。
- (D)
錯誤。《保險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待修車輛既屬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火災所致之毀損即在賠償之列,不得一概不賠。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保管人→ 修護工廠就客戶送修車輛負保管義務;
- 要件二所保管之貨物→ 廠內待修汽車 5 部;
- 要件三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 於保管責任限度內有保險利益,且契約已列為承保標的。
- 員工自有汽車三個要件皆不該當。
記憶點
保管人對保管物以其所負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車子停在廠裡不等於被保進去,關鍵仍在契約有沒有把它列為保險標的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橫跨保險利益與火災保險兩個層次,拆開來看才不會把有無保險利益與在不在承保範圍混為一談。
就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其要件有三:一為主體須為運送人或保管人,二為客體須為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三為範圍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汽車修護工廠收受客戶車輛進廠維修,就該車負保管義務,三個要件均該當;而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一語,也說明此種保險利益並非以車輛全部價值為當然上限,而是繫於保管人對客戶所負之責任。
就承保範圍,《保險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保險人所負者是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因此何者為保險標的物,即成為理賠與否的分水嶺。本題的陷阱正在於此:員工自有汽車與待修車輛同在廠內、同遭火燒,但一者是契約列明的標的,一者不是。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保險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兩項並列可知:受僱人之物並非不能保,而是要以載明於保險契約為前提;一旦載明,該部分即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與之體例相近者為《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同樣是就家屬、受僱人設特別規定,但處理的是代位求償而非保險標的,兩條不可互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賠償金額的計算一併問出來。《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待修車輛若未作定值約定,即按火災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計算;另《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亦常與集合保險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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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