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下列關於同意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契約之訂立及保險金額,均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2. B契約訂立時,受益人之指定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 C契約存續期間,受益人之變更得不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4. D契約存續期間,受益人之變更應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正解 C — 契約存續期間,受益人之變更得不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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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同意權涵蓋之範圍,以及受益人變更是否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06 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契約存續期間變更受益人,係使原受益人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移轉於他人,實務與學說均定位為該條所稱之權利之移轉(該條字面未逐字提及受益人之變更),非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不生效力。本題問敘述錯誤者,(C) 稱受益人之變更得不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與該條規定正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二者均在應經書面同意之列。

  2. (B)

    依官方答案為正確。惟上開第 1 項所列者僅契約之訂立與約定保險金額二事,未逐字提及受益人之指定;其所以仍在書面同意範圍內,係因《保險法》第 108 條定人壽保險契約應載明「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指定受益人乃契約應記載事項,隨契約之訂立一併經同意。此係解釋,非明文。

  3.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106 條,權利之移轉非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不生效力,受益人之變更不得免除此一承認。

  4. (D)

    依官方答案為正確,其依據與 (C) 為同一條、同一標準。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
  2. 要件二訂約階段→ 依《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 要件三存續階段→ 受益人之變更依同法第 106 條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記憶點

訂約時看《保險法》第 105 條的書面同意,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看同法第 106 條的書面承認,兩個階段都繞不開被保險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死亡保險契約由第三人訂立時,被保險人是唯一以生命為保險標的、卻不必然是契約當事人之人,因此立法上以同意權作為道德危險的閘門。

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其要件有三:一為契約類型須為死亡保險,二為訂立主體須為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三為須就契約之訂立與保險金額取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欠缺者其效果是契約無效,而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同意權並非給了就收不回。《保險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保險法》第 105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三項合觀,被保險人自始至終握有進出的權利:訂約時須其同意,訂約後得隨時撤銷,撤銷之效果則轉換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處理受益人相關事項的條文須各自定位。《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保險法》第 114 條規定:「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三條與《保險法》第 106 條並列可知:同法第 110 條處理指定之方式與生存要件,同法第 114 條處理受益人自己轉讓其利益所需之要保人同意,而同法第 106 條處理的則是由第三人訂立之契約中,權利移轉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於,受益人之變更被定位為《保險法》第 106 條所稱之權利移轉,此一定位在條文字面之外另有實務見解與學說之支撐,應併予留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多以未成年人或喪葬費用之限制出題。《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此與《保險法》第 105 條同屬道德危險之防免規定,但一者以年齡為門檻、一者以同意為門檻,須分別記憶。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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