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供一定數量予某電子大廠 B 公司。財務不佳之 A 公司向不織布廠商 C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匯票予 C 公司,並由 B 公司擔任匯票保證人,惟 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而已,未作其他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承兌人保證
- B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 C未記載保證意旨,不生保證之效力
- D未載保證年月日,故保證無效
正解 C — 未記載保證意旨,不生保證之效力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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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保證之應記載事項,以及漏未記載時何者有補充規定、何者無。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一、保證人之意旨。二、被保證人姓名。三、年、月、日。」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未為任何記載,票據上並無保證之意旨可資辨識,即無從認其所為係票據保證行為,自不生保證之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該條係以已記載保證意旨、僅未載明被保證人之情形為適用對象,本題連保證之意旨都未記載,無從適用。
- (B)
錯誤。理由同上,《票據法》第 60 條所定之擬制,須以票據上已表明保證之意旨為前提,本題不該當。
- (C)
正確。依《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保證之意旨為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即不生票據保證之效力。
- (D)
錯誤。《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未載保證年、月、日者,依該項以發票年、月、日補充之,並不因而無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記載處所→ 匯票上,B 公司之用印係在匯票上;
- 要件二應記載事項→ 保證人之意旨、被保證人姓名、年月日,B 公司三者均未記載;
- 要件三保證人簽名→ 僅有用印。
- 第二個要件中最核心的保證意旨既付之闕如,票據保證即不成立。
記憶點
被保證人漏了有《票據法》第 60 條擬制、年月日漏了有同法第 59 條第 2 項補充,唯獨保證的意旨漏了沒人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票據保證是要式行為,其成立與否只看票據上的記載,這是本題所有選項的共同前提。
要件拆解上,《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之三款事項,性質並不相同。保證人之意旨是保證行為的識別特徵,欠缺它,票據上的簽名或蓋章究竟是背書、承兌還是保證,無從判斷,因此該款是保證成立的核心。被保證人姓名與年、月、日則屬可以補充的事項,《票據法》分別於第 60 條與第 59 條第 2 項設有補充規定。本題 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而未作任何記載,落空的正是無從補充的那一款。
保證一旦成立,其責任結構相當嚴格。《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票據保證之獨立性:被保證人之債務縱屬無效,保證人原則上仍負責,僅於該無效係因方式之欠缺時,保證人始得免責。此與民事保證之從屬性形成鮮明對照,是本條最常被命題的部分。
清償後的效果亦有明文。《票據法》第 64 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後所取得者,是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範圍以此三類人為限。
易混淆之處在於保證與其他票據行為的形式要求。《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背書可以只簽名而不記載被背書人,仍為有效之空白背書;保證卻不容許同樣的省略,因為背書之簽名位置在背面,其行為性質本身已可辨識,而保證並無專屬位置。本題若把 B 公司的用印理解為背書,則其法律地位與所欲擔保之目的都將完全不同,這也是命題者設計僅於匯票上用印的用意所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問何種票據不得保證,或以保證人為多數時的責任型態出題,均須回到《票據法》第 59 條至第 64 條逐條檢視其要件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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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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