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一家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銀行,目前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0 億元,且A 公司設有 9 名董事,其中包括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若設有常務董事,則常務董事中至少應有一席獨立董事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的五分之一
- B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 A 公司負擔之
- CA 公司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 DA 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正解 C — A 公司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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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金融業應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及獨立董事與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項本文固採擇一,但但書已授權主管機關就特定規模或業務性質之公司,命令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A 公司為股票上市之銀行,實收資本額達 120 億元,屬該命令之適用對象,並無擇一之餘地。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之最低席次及比例,規定於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授權所訂之獨立董事設置辦法,本項所述與之相符。
- (B)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本項所述與該項相符。
- (C)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但書所發布之命令,A 公司應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不得擇一。
- (D)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A 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即屬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A 為上市公司;
- 要件二主管機關之命令→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但書,上市金融業應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要件三效果→ A 公司不得擇一設置監察人。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的擇一是本文,真正拍板的是但書那道命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屬兩個層次:一是證券交易法本身的明文,二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與命令。能不能答對,取決於是否清楚哪一部分寫在法律裡。
寫在法律裡的部分,首先是獨立董事的設置。《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該項就董事會全體的獨立董事人數設有法定下限,A 公司設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二人且已逾五分之一,符合本項要求。至於常務董事中應有若干獨立董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而係由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2 項之授權於辦法中定之。
其次是審計委員會的組成。《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A 公司之 3 名獨立董事恰可組成審計委員會,此與本題的事實設定相互呼應。《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三項合觀,審計委員會是以獨立董事集體取代監察人的設計。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董事會席次與親屬關係的限制另有專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此組規定與獨立董事的席次要求常被混用,須分清楚一者處理董事間之親屬關係、一者處理獨立性。
本題應併予說明者,(A) 與 (C) 的判斷關鍵均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主管機關依授權所發布之辦法與命令;就此,《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14-2 條第 2 項僅提供授權依據,具體內容應以該等辦法之規定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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