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法院准許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在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旋於同年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乙在金融機構之 200 萬元存款債權。甲於 109 年 6 月 5 日又聲請對乙所有之 A 地為追加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 B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 C是否准許甲之追加執行,由執行法院裁量決定
- D如 A 地價值超過 300 萬元,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正解 A — 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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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扣押執行的三十日聲請期間,以及已在期間內聲請執行後追加執行標的的處理。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甲於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同年月 10 日已在三十日內聲請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執行程序因而開始。其後於同年 6 月 5 日就同一裁定追加 A 地,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追加執行標的是原執行程序範圍的擴張,不是該項所指的另一次聲請執行;500 萬元的範圍也尚有餘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追加執行屬原假扣押執行程序的擴張,執行法院應准許。
- (B)
錯誤。假扣押裁定准許的範圍是 500 萬元,甲已執行的存款債權為 200 萬元,尚有 300 萬元的空間,並無駁回追加執行聲請的理由。
- (C)
錯誤。追加執行是否准許,取決於假扣押裁定所定的範圍是否尚有餘額以及該執行程序是否仍在進行,不是執行法院得自由裁量的事項。
- (D)
錯誤。A 地的價值縱使超過 300 萬元,那是執行時應否限縮查封範圍的問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的是聲請執行的期間,不是標的價值。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執行名義。
-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的假扣押裁定,範圍為 500 萬元。
- 要件二,三十日期間。
- 4 月 10 日聲請執行,在期間內。
- 要件三,已執行部分。
- 金融機構存款債權 200 萬元。
- 要件四,追加。
- 6 月 5 日就同一裁定追加 A 地,依實務見解屬原執行程序的擴張。
- 要件五,餘額。
- 500 萬元扣除 200 萬元尚有 300 萬元。
記憶點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的三十日,管的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的時點;已在期間內開始的執行程序要不要受這個期間拘束,靠的是實務見解而不是條文字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共三項,處理的都是假扣押與假處分執行的時序。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先一步脫產。第 2 項處理送達前先執行而事後不能送達的情形,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公示送達的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第 3 項則是本題的重點,它把債權人聲請執行的時點壓在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三項合起來看,這一條管的是聲請與執行的時間點,而不是執行的範圍。
二、假扣押執行的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同法第 135 條另就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假扣押,要求執行法院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本題甲先就存款債權執行,走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的路;追加對 A 地執行,走的是同法第 136 條準用不動產執行的路。兩者的執行方法不同,但都在同一件假扣押裁定所准許的 500 萬元範圍內。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三十日期間究竟只拘束第一次聲請執行,還是連同一裁定的追加執行也一併拘束,《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的文字沒有寫。實務見解認為,債權人既已在期間內聲請並開始執行,其後追加執行標的是同一執行程序範圍的擴張,不受該期間限制。這個結論是條文字面推不出來的,作答時要清楚它的來源。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就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要求執行法院於執行時使管理人占有其物,與假扣押以保全金錢請求的執行為目的不同;同法第 132 條之 2 另就債權人自助行為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而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允許執行法院依管收之規定處理(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這幾條並列來看,假扣押、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執行方法各有其條文,不宜互相套用。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見的考法是把聲請時點拉到收受裁定後第三十一日,測驗第 3 項的期間;或是把裁定送達的先後順序倒過來,測驗第 1 項與第 2 項。另外也會考同法第 132 條之 1,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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