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1. 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2. B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
  3. C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
  4. D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

正解 B — 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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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我國刑法對域外犯罪的效力範圍,即《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至同法第 8 條的界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臺灣人在日本行竊,竊盜罪不在同法第 5 條與同法第 6 條所列之罪名內,只能回到同法第 7 條檢驗。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最輕本刑未達三年,門檻不該當,我國刑法即無適用餘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行為與結果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屬領域內犯罪,本即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不必動用同法第 5 條至同法第 8 條的域外規定。

  2. (B)

    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竊盜罪的最輕本刑未達三年,我國刑法無從適用,正是本題所問。

  3. (C)

    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其第 5 款為「五、偽造貨幣罪。」不問國籍均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4. (D)

    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依同法第 5 條柱句,其第 11 款為「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題幹未寫明人數,係命題者以詐騙集團一詞指向同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型態,故落在該款所列之罪。

涵攝步驟

  1. 甲為中華民國人民、犯罪地在領域外,前兩個要件該當;
  2. 但竊盜罪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的第三個要件不該當。

記憶點

國民在境外犯罪,先看罪名有沒有被列進同法第 5 條,沒有就去數最輕本刑到不到三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中華民國刑法》關於效力範圍的一個連結因素,宜把四條並列著背。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該條以下逐款列出特定罪名,凡所犯之罪落在所列款次內者,不問行為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本題選項 (C) 的偽造新臺幣落在該條第 5 款,選項 (D) 的詐騙集團依命題者的設定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落在該條第 11 款。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該條的適用主體限於中華民國公務員,本題四個選項的行為人都不是以公務員身分犯罪,這一條用不上。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一條要拆成三道門檻加一道但書:行為人須為中華民國人民、犯罪地須在領域外、所犯之罪的最輕本刑須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三者都過,若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依但書仍不適用。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 8 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本條的行為人限於外國人,被害人則須為中華民國人民。

選項 (B) 的陷阱正落在第三組與第四組規定的交界。被害人也是臺灣人,很容易讓人反射性地想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8 條所準用的情形,但該條的行為人限於外國人,本選項的行為人是臺灣人,只能回到同法第 7 條,而竊盜罪的最輕本刑過不了三年這道門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二。其一是把罪名換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同一組事實的答案就會翻轉。其二是把行為人換成外國人、被害人維持我國人民,此時要走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8 條,而該條準用同法第 7 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門檻與犯罪地法律不罰的但書一樣都要檢驗。另外要提醒的是,域外犯罪縱使已在犯罪地受過裁判,是否仍得依我國法處斷、已受執行者如何處理,是效力範圍題常被一併考出來的下一層問題,作答時要留意題目問的是有無適用還是能否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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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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