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 A 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 B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 A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其接受委任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因為甲、乙律師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也不好,不構成利害衝突,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 C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因為甲、乙律師分屬不同事務所,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正解 C — 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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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任律師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時,可否分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乙律師為親兄弟,屬二親等內之血親,於同一案件中分別受原告與被告之委任,正該當該款所定之情形,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本選項以能否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作為判斷標準;而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之要件為親屬關係與事件之同一或實質關連,未以個案中實際能否保持獨立性作為區分標準。
- (B)
錯誤。本選項以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不好為由否定利害衝突;而前引該款所定者為親屬關係之有無,屬客觀身分關係,不因當事人間感情之親疏而改變。
- (C)
正確,理由如前述。
- (D)
錯誤。本選項以分屬不同事務所為由否定利益衝突;然前引該款所規範者,係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本人間之親屬關係,其成立不以二人同屬一事務所為前提。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二律師間有無前引條款所定之親屬關係:甲乙為兄弟,屬二親等內之血親;
- 要件二,是否為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二人於同一案件中分別受任;
- 要件三,是否分別受相對造之委任:甲受原告委任、乙受被告委任。
- 三個要件齊備,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記憶點
兄弟各站一邊,看的是親等不是感情,也不是事務所的招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要件有二:其一為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本人間存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其二為所涉者係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這兩個要件都是客觀的:親屬關係依民法的親等計算,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事件的同一性則依訴訟標的與事實基礎判斷。本題兩個要件都直接滿足,因此不需要進一步討論當事人的主觀狀態。(A)(B) 兩個選項的共同錯誤,正是把客觀要件改寫成主觀的獨立性或感情狀態。
例外的位置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前開各款設有例外,其規定為:「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由此可知第 7 款的情形並非全然無解,而是需要經過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程序。本題四個選項所提出的理由,都不是這個程序,因此無一符合。這一點提醒考生,利益衝突題的正確答題順序是先定位款次,再檢查有無同意出口,最後才下結論。
事務所的擴張適用
《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前段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該條處理的是限制向同事務所其他律師的擴張,與本題所涉的親屬關係是兩個不同的連結點。並列即可看出 (D) 的思路顛倒了:同事務所會使限制擴張,但不同事務所並不會使原本存在的限制消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兄弟改為表兄弟而測驗二親等內這個門檻;二是把分別受任改為先後受任而測驗事件的實質關連;三是把親屬關係改為師生或同居關係而測驗條文所列連結點的封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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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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