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承辦下列案件,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就專利侵權案件,與原告約定勝訴後以賠償金額之一定比例為後酬
- B就離婚案件,與原告約定裁判離婚後以所得贍養費五分之一為後酬
- C就詐欺罪之刑事案件,與被告約定若無罪釋放,以詐欺所得金額四分之一為後酬
- D在土地買賣案件訴訟中,因當事人發生財務困難,與當事人約好由甲律師購買該案之土地,再由甲律師接手要被告拆屋還地
正解 A — 就專利侵權案件,與原告約定勝訴後以賠償金額之一定比例為後酬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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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後酬約定的禁止範圍,以及受讓系爭標的物的禁止。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而專利侵權訴訟係財產權爭議,非家事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就此類案件與原告約定以賠償金額之一定比例為後酬,未落入該條所列之類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違反,理由如前述。
- (B)
違反。離婚事件屬家事事件,依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就其結果約定以贍養費五分之一為後酬,即為該條所禁止之情形。
- (C)
違反。詐欺罪之案件屬刑事案件,依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就無罪釋放之結果約定以詐欺所得金額四分之一為後酬,同為該條所禁止。
- (D)
違反。律師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受讓系爭標的物,將使律師由代理人的地位轉為自己利益的追求者,其獨立專業判斷因而受影響,屬律師執業倫理所禁止之行為(其構成要件詳見《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酬金約定是否以案件結果為條件:(A) 至 (C) 均為後酬約定;
- 要件二,案件是否屬家事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B) 為家事、(C) 為刑事、(A) 則為民事財產權爭議。
- 兩個要件交叉判斷,即得出僅 (A) 未落入禁止範圍之結論。
記憶點
後酬的紅線畫在家事、刑事與少年三類案件;至於買下自己承辦案件的標的物,則是另一條紅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由兩句組成,前一句課予律師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的義務,後一句則禁止就特定三類案件的結果約定後酬。後酬的核心特徵是報酬與案件結果掛鉤,因此律師的經濟利益與案件走向綁在一起。立法之所以在家事、刑事與少年事件劃線,是因為這三類案件所處理的並非單純的財產利益:家事事件涉及身分關係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刑罰權與被告的自由,少年事件則以保護與教育為目的。這些領域若容許以結果計酬,律師的立場將難以維持。
為什麼 (A) 得以成立
專利侵權訴訟的標的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其結果可以金錢衡量,後酬約定不至於使律師的立場與案件的本質產生衝突;同時後酬也具有降低當事人前期費用負擔、使權利得以實現的功能。這是後酬在財產權訴訟中被容許的理由。作答時應注意,前引條文所列的是案件的類型,不是金額的高低,因此 (B) 之五分之一與 (C) 之四分之一並非判斷關鍵。
易混淆條文對照
《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該條處理的是律師對結果所作的承諾,與第 35 條處理的是報酬與結果的連結,兩者並列可以看出律師倫理對於結果導向的兩種不同管制方式。另《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條為律師忠實義務的一般規定,(D) 之所以有問題,根本上也是因為它動搖了這個忠實義務的基礎。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離婚改為夫妻財產分配而測驗家事事件的範圍;二是把刑事案件改為附帶民事訴訟而測驗案件性質的認定;三是把受讓標的物改為以標的物設定擔保而測驗規範的射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