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
- B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
- C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
- D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正解 B — 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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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原因自由行為,也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對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者排除減免的規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甲先有縱火計畫,為壯膽而故意猛灌一瓶烈酒,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狀態,再於該狀態下實行原定計畫,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不罰規定對甲不適用。本選項的結論是甲無罪,與該項規定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甲欲燒燬乙宅卻把丙宅誤認為乙宅,兩者同為住宅、法益價值相當,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依通說不阻卻故意,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本選項主張行為與罪責須同時存在故甲無罪,忽略《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已就自行招致的情形設有排除規定,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
- (C)
甲在飲酒前已有縱火計畫,飲酒是為壯膽而故意為之,並在該狀態下實行原定犯行,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稱因故意自行招致,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本選項指出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所欲侵害之客體不一致,這是等價客體錯誤的問題而不是因果歷程重大偏離,與 (A) 的處理一致,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甲行為時無責任能力,原本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
- 但其為壯膽而故意飲酒,屬因故意自行招致,依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不適用第 1 項。
- 至於客體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故意概念,甲對燒燬住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意不受影響。
記憶點
原因自由行為的關卡不在行為時有沒有責任能力,而在這個沒有責任能力是不是自己灌出來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共三項。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 3 項是一個排除條款,它排除的是前兩項的法律效果,而不是重新創設一個處罰依據;換句話說,甲的罪責仍依原本的故意放火行為評價,只是不能享有第 1 項的不罰或第 2 項的減輕。
二、故意自招與過失自招的分野。本題把甲計畫縱火在先、為壯膽而飲酒在後寫得很清楚,這正是故意自招的典型:行為人對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與在該狀態下實行特定犯罪,兩件事都有認識與意欲。若改寫成甲只是應酬喝醉、酒後偶然起意縱火,就會落到過失自招或根本不成立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答案會整個翻轉,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化題。
三、客體錯誤的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甲對燒燬他人住宅這件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只是把哪一棟房子認錯;由於乙宅與丙宅在構成要件上等價,通說認為此種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選項 (A) 與 (D) 其實是同一件事的正反兩面:既然定位為客體錯誤,就不必再走因果歷程重大偏離那條路。
四、易混淆之處。因果歷程重大偏離處理的是結果發生方式與行為人預想之間的落差,客體錯誤處理的則是被害客體的同一性。命題者在選項 (D) 裡刻意把兩者的語彙混在一起,考的就是應試者能不能分辨它們檢驗的對象不同。若把事實改成甲丟出的汽油彈未直接燒著房屋,而是引發瓦斯外洩導致爆炸致屋燒燬,才會進入因果歷程偏離的討論。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學說對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有構成要件模式與例外模式之爭,但我國因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明文,考題多半直接回到條文。若題目改問甲得否依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因為第 3 項把前兩項一併排除。另外要注意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四個選項裡有三個是正確敘述,讀題時務必先把問法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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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