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 P 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 A,同樣計畫在 A 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 P 毒藥毒殺 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 P 毒藥。A 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1. A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2. B殺人既遂罪
  3. C傷害致死罪
  4. D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

正解 A — 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兩人各自下毒、單獨劑量均不足致死而合併致死時,各行為人的罪責定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投毒,但實際投入的只有一半劑量,題幹逐字寫明該劑量不足以致死;A 之死亡是甲、乙各自投放的毒物累積作用的結果,單就甲的行為並不足以發生死亡結果,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甲。甲既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生其所欲之結果,即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已著手投毒而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其行為,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本選項正確。

  2. (B)

    若要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須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之行為;甲所投劑量不足致死,欠缺歸責基礎,不成立既遂。

  3. (C)

    傷害致死罪以行為人具傷害故意為前提;甲自始是為毒殺 A 而下毒,對死亡結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主觀上是殺人故意而非傷害故意,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甲投入的是真正的 P 毒藥,只是取用劑量失誤,客觀上並非無危險,不該當該條之要件。

涵攝步驟

  1. 主觀面甲有毒殺故意;
  2. 客觀面甲已將毒藥投入 A 之午餐而著手;
  3. 結果歸責上,抽掉甲的半劑量後仍有乙的三分之二劑量,甲的行為單獨不足致死,死亡結果不歸責於甲;
  4. 危險判斷上甲使用真毒藥,並非無危險,因此是障礙未遂。

記憶點

各自劑量都不夠、合起來才致命時,先把結果從每個人身上拿掉,剩下的就是未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核心是結果歸責,不是因果的有無。傳統的條件理論問的是若無此行為結果是否仍會發生,套在本題上會得出兩人的行為都不可或缺的結論;但刑法對於結果的歸屬,還要求該行為本身足以製造法所不容許的、並且在結果中實現的危險。甲投入的半劑量既然不足以致死,A 的死亡就不是甲所製造的那份危險單獨實現的結果,因此不能把既遂結果算到甲頭上。

二、與相鄰概念並列。累積的因果關係要與擇一的因果關係分開記。擇一的情形是兩人各自投下足以致死的完整劑量,抽掉任何一人結果都仍會發生;累積的情形則是兩人各自都不足,合起來才夠。本題屬於後者,而且題幹特別把甲的劑量寫成不足以致死,就是要把應試者導向未遂。

三、未遂的兩條路。《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殺人罪的未遂處罰依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至於是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關鍵在同法第 26 條的無危險要件;把真毒藥投入被害人的餐食,客觀上顯然具有危險,只是這一次取的量少了,屬於行為人意外的失誤,正是障礙未遂的標準形狀。

四、乙的責任與甲並列。同一套推理套到乙身上結論相同:乙也只投入三分之二劑量,若該劑量單獨不足致死,死亡結果同樣不歸責於乙,乙亦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本題只問甲,但考試常把同一組事實改問乙、或改問兩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由於甲、乙彼此不知情,欠缺犯意聯絡,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這是同一考點的重要延伸。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條文只寫到未遂與不能未遂的要件,至於累積因果下結果應如何歸屬,條文字面並未直接規定,須依客觀歸責的判準處理。若把事實改成甲的半劑量本身即足以致死,則甲的行為單獨即可實現死亡結果,論罪結論會翻轉為既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9 年 刑事法

→ 看 109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