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

  1. A甲於 20 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
  2. 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
  3. 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
  4. 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

正解 B — 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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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關於責任能力的三個減輕事由——年齡、瘖啞與精神障礙,以及自行招致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該項全文如上,僅以年齡為要件,並未附加身心狀態的條件。甲為 90 歲,已滿八十歲,縱使是身心健全的人瑞,仍在該項的適用範圍內,其所犯公然侮辱罪自得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減輕其刑,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依實務與通說,本條所稱瘖啞人限於自幼即同時喪失語能與聽能者,其規範理由在於教育與社會化過程受阻;甲是 20 歲時才因病喪失語能聽能,不屬該條所指之瘖啞人。

  2. (B)

    甲為 90 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滿八十歲人之要件,其行為得減輕其刑,本選項正確。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持有槍械是繼續犯,其年齡要件依通說以行為終了時為準;甲之持有自 17 歲起持續到 19 歲,終了時已滿十八歲,不在該項的適用範圍內。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甲飲酒自陷酩酊是自行招致,不得依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

涵攝步驟

  1. 就 (B) 涵攝:要件一為年齡須滿八十歲,甲 90 歲該當;
  2. 要件二為該行為須該當某一犯罪,甲犯公然侮辱罪該當。
  3. 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屬法院裁量而非必減;
  4. 身心是否健全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所定的要件。

記憶點

年齡看的是數字,瘖啞看的是自幼,酒醉則被自招條款擋回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把三個減輕事由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一條完全以年齡為連結因素,不問行為人實際的辨識能力,所以本題把甲寫成身心健全的人瑞正是干擾項:條文既然只以年齡為要件,身心健全就不影響適用。

二、瘖啞人的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條文字面只有這幾個字,並沒有寫自幼;但實務與通說一致認為,本條的規範理由是瘖啞使行為人在成長過程中無從充分接受教育與社會規範,因此限於自幼即瘖啞者,且須兼具不能言語與不能聽聞。本題把甲設定為 20 歲後因病喪失,語言能力與規範認知早已形成,不落在本條的適用範圍。這是典型的條文字面推不出來、要靠實務見解補上的題型。

三、繼續犯的時點。持有槍械是繼續犯,構成要件行為自持有時起持續至持有狀態終止時為止。《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年齡要件如何認定,條文未設明文,依通說以行為終了時為準;甲自 17 歲持有兩年,終了時已 19 歲,不能主張未滿十八歲的減輕。若題目改成甲只在未滿十八歲前持有並已終止持有,答案就會不同。

四、自招條款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一併排除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不罰與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的減輕。選項 (D) 之所以不能減輕,理由不是酒醉不影響辨識能力,而是這個狀態是自己招致的。這一項與本卷原因自由行為那一題是同一個條文的兩種考法,可以合併記憶。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得減輕與應減輕互換,或把年齡改成七十九歲、十八歲當天這種邊界數字,測試考生對滿與未滿的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是處理這一族邊界問題的起點。另外也常見把減輕事由與阻卻責任事由混在一起問,要記得年齡未滿十四歲是不罰、滿八十歲則只是得減輕,法律效果的層級完全不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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