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 B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 5 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
- C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 D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正解 D — 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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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刑的宣告要件、緩刑效力的範圍,以及應撤銷緩刑的情形。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被告所受的宣告刑落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範圍內。甲所受宣告為 2 年 6 月有期徒刑,已經超過該項所定的上限,縱使甲毫無任何犯罪經歷,法院仍不得對甲宣告緩刑,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其第 6 款為「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法院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其第 1 款為「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甲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強盜罪並受 5 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該當該款,法院應撤銷緩刑之宣告。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緩刑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本選項正確。
- (D)
甲所受宣告刑為 2 年 6 月有期徒刑,逾《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以下之上限,法院不得對甲宣告緩刑,本選項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
涵攝步驟
-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三個要件是宣告刑二年以下、有該項所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 甲雖無犯罪經歷而該當其第 1 款,但宣告刑為 2 年 6 月,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
記憶點
緩刑的門票是宣告刑二年以下,先看刑度過不過門,再談有沒有前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緩刑宣告要件可以拆成三層:形式門檻是宣告刑須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資格門檻是須有該項所列情形之一,其第 1 款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第 2 款則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裁量門檻則是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題選項 (D) 讓甲滿足了資格門檻卻踩破形式門檻,正是典型的陷阱設計。
二、附條件緩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的柱句規定法院於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事項,其中包含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以及該項第 6 款的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等。同法第 7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同法第 7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這幾項合起來構成附負擔緩刑的完整圖像。
三、緩刑效力的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把從刑、保安處分與沒收都排除在緩刑效力之外,理由在於這三者的目的不在報應而在剝奪不法利得或預防再犯,不因主刑暫不執行而失其必要。與之呼應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見緩刑期間仍可能伴隨保安處分性質的處遇。
四、撤銷緩刑的兩條軌道要分開。《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是應撤銷,門檻是在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同法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則是得撤銷,涵蓋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以及違反同法第 74 條第 2 項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等情形。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分界就在宣告刑是否逾六月與犯罪是否故意,這是最常被拿來換數字的考點。
五、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二年以下改寫成二年以上、把逾六月改成六月以上、或把應撤銷與得撤銷對調,考的都是同一組數字與用語。作答時務必回到條文逐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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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