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 B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 C丙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 D丁成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罪
正解 B — 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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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妨害公務罪的共同正犯、聚眾妨害公務罪的首謀與在場助勢,以及妨害封印罪的客體。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是依法執行職務,眾人對乙及警察潑廚餘即屬施強暴。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是就強暴行為為構成要件行為的分擔,二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甲、丙成立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就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分別處罰「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首謀依實務見解係指聚集群眾並主導其事之人,題示親友自動到場聲援,非由甲聚集,甲非首謀。
- (B)
甲、丙就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同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共同正犯,本選項正確。
- (C)
在場助勢之人,依實務見解係指未參與強暴脅迫而僅在場壯大聲勢者;丙搬運廚餘桶供眾人潑灑,已就強暴行為為分擔,非在場助勢。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9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丁撕毀封條固屬該項所定之損壞查封標示,惟依實務見解,本罪客體須仍具效力;點交完畢後該標的之查封效力已終結,丁不成立本罪。
涵攝步驟
- 被害人須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法官乙與警察該當;
- 須施強暴,潑廚餘屬有形力,該當;
- 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甲示意、丙搬運,該當。
記憶點
搬工具給人潑的那個人不是旁觀者,他是分擔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妨害公務罪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是基本規定,處罰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同法第 1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把公然聚眾情形下的參與者分成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兩類,並各自定其法定刑。本題把這兩條的角色一一拆進四個選項,考的就是角色定性。
二、首謀的認定。首謀是指發起聚集並在現場主導群眾行動的人。本題題幹逐字寫明親友是自動到場聲援,這句話就是命題者用來排除甲首謀身分的關鍵事實;甲雖然在場抗爭並對丙下指示,但他並未召集群眾,與首謀的要件有落差。這也提醒應試者,聚眾類犯罪的角色認定必須緊扣題幹寫出的事實,不能憑印象補上題目沒有給的情節。
三、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的分界。在場助勢是指未親自參與強暴脅迫,僅以在場、吶喊等方式壯大聲勢者。丙搬運廚餘桶給眾人,是為強暴行為提供直接且必要的作用,屬於構成要件行為的分擔,因此不是助勢者。這一組區分與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分界共用同一套思考:看行為人在犯罪計畫中的角色是核心的分擔,還是外圍的促成。
四、妨害封印罪的客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139 條第 1 項所定的行為態樣,除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外,尚包括「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依實務見解,本罪所保護的是該封印或查封標示在特定執行程序中所具有的效力。強制執行程序就個別標的完成點交後,該標的的查封效力即告終結,此時封條在物理上雖然還貼著,法律上已不再具有拘束力,撕毀行為因而欠缺侵害客體。這正是本題把撕封條的時點寫在點交完畢之後的用意。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首謀與在場助勢的界線、以及查封標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是否仍受保護,這兩點都不是條文字面能直接讀出的,必須依實務對這兩個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丁改寫成在點交完成前撕毀封條,答案就會翻轉為成立妨害封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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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