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到場,並稱事實交待清楚之後,即可返家,甲為免被解送檢察官,表示願意配合,警察隨即開始製作筆錄,甲坦承犯行。關於甲自白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1. A警察並未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
  2. B甲於警察詢問時之自白,並非於法官面前作成,屬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
  3. C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
  4. D警察誘導使甲放棄緘默權而自白,未必屬惡意,法院就該自白之證據能力仍可權衡

正解 C — 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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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警察佯稱不必選任律師而取得自白時,該自白的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警察佯稱不必選任律師到場,違反了這一款的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就此設有原則排除的效果,並在但書中保留例外:須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並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才不在排除之列。甲是被拘提到場者,警察的作法若係出於惡意,自白即無證據能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證據排除不以強暴、脅迫為限,違反告知義務同樣會發動前述準用的排除。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該項的射程逐字限於被告以外之人,甲是被告本人,其警詢自白不在該項所定之列。

  3. (C)

    正確。依前述規定,出於惡意者其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權衡,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前提;本題已有前述明定的排除規定,不再回到權衡。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主體與情境,對應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到場的甲。
  2. 要件二是違反的規定,對應警察佯稱不必選任律師。
  3. 要件三是準用的效果,違反該款者準用前述排除規定。
  4. 要件四是但書的兩個條件,本題警察是為解除甲的心防而刻意為之,難以認為非出於惡意。

記憶點

告知義務違反走的是明文排除加但書,不是一般的權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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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條的串接。本題的推論路徑要跨兩條、三個節點。起點是《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它列出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的事項,其中第 2 款是緘默權、第 3 款是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中繼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它把違反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2 項的情形,準用第 1 項。終點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所定的效果,它與中繼同屬一條,該條第 2 項是以準用前項規定回指同條第 1 項: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書則保留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的例外。

二、原則排除與權衡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開頭寫的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幾個字就是分工的界線。凡是法律已經就特定的程序違反明定證據能力的處理方式,就依該規定辦理;只有在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進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權衡。選項 (D) 的敘述把順序顛倒了,這是本題最需要留意的一組。

三、但書的兩個條件是並列的。第 1 項但書要求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並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兩者都要具備才能例外容許。選項 (A) 只看自由意志、不看惡意,正是漏掉了其中一個條件。

四、傳聞法則的射程。選項 (B) 把審判外陳述一律無證據能力的說法套到被告自己的自白上。傳聞法則處理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被告本人的自白另有一套規範,兩者的射程並不相同。

五、要件拆解與陷阱。題幹寫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並稱交待清楚即可返家,這些描述都指向刻意誘導。惡意與否是本題但書適用的關鍵事實,命題者把它寫得相當明確。

六、答題時的順序。自白證據能力的題目建議依三步走:先找出違反的是哪一條程序規定;再看該違反有沒有對應的明文排除規定;有的話讀它的但書,沒有的話才回到權衡。本題三步的答案分別是告知義務、有明文的準用排除,以及惡意與自由意志這兩個條件。

七、惡意的認定。條文把方向設定為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也就是要有積極的事證支持非惡意,才有例外的空間。本題警察是為了使甲解除心防而刻意作出不實的說明,這樣的情狀難以支持非惡意的認定。

八、告知義務的功能。訊問前的告知,是讓被告在陳述之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警察若在告知的內容上動手腳,等於在源頭上剝奪了防禦的機會。這也是為什麼違反這幾款會被連結到排除規定,而不是留給法院逐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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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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