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辯護人當庭立即提出異議。下列何者不構成得異議之理由?
- A誘導訊問
- B意見證據
- C法律判斷
- D傳聞證據
正解 D — 傳聞證據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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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交互詰問中主詰問的異議事由,以及哪一種情形不構成得異議的理由。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而《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第 9 款規定:「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本題的證人是當場目擊者,檢察官所問的正是他親身經歷的事項,並不涉及傳聞,因此傳聞證據不構成本題得異議的理由,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檢察官把待證事實整段講完再要證人回答是嗎,等於把答案放進問題裡。
- (B)
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問句要求證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肇事,已帶有評價成分。
- (C)
構成。問句要證人確認被告犯肇事逃逸罪,那是法律上的評價而非事實的陳述,同屬《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稱之評論。
- (D)
不構成。證人就親眼所見作答,並非轉述他人在審判外所說的話。
涵攝步驟
- 先把檢察官的問句拆開:前半段是完整的事實敘述,後半段只留一個是嗎讓證人確認。
- 就 (A) 而言,這個形式使證人只需附和,落入禁止誘導詰問。
- 就 (B)(C) 而言,問句中的酒駕肇事與肇事逃逸罪都帶有評價或法律判斷。
- 就 (D) 而言,證人是當場目擊,陳述的是自己感官所及的事,欠缺轉述他人陳述這個前提。
記憶點
親身目擊者的證言不是傳聞,異議要從誘導與評價下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異議制度的架構。《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是異議的總則,把異議的事由概括為違背法令或不當兩類,並列出得聲明異議的主體。具體哪些詰問方式屬於違法或不當,則散落在詰問各條之中,其中最集中的一條是《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它以柱句加各款的方式把不得為之的詰問逐款列出。
二、主詰問禁止誘導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本文寫的是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該項後面接著設有例外,並在其後逐款列出得為誘導的情形,例如身分經歷等準備事項、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喚起記憶所必要者。本題檢察官的問句既不是準備事項,被告是否酒駕肇事更是本案的核心爭執,因此落不進那些例外。
三、意見與法律判斷。第 2 項第 7 款把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列為不得為之的詰問,理由是證人的功能在於提供其感官所及的事實,評價與法律判斷是法院的工作。選項 (B) 與 (C) 分別對應這一款的兩個面向:前者是一般性的意見,後者是把罪名直接寫進問句。
四、傳聞為何不成立。傳聞的問題出在陳述的來源:陳述人所說的內容並非自己親身感知,而是轉述他人在審判外的陳述,因此無法藉由詰問檢驗。本題的證人是當場目擊者,來源沒有斷裂,第 2 項第 9 款所定的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為之的情形並不存在。
五、要件拆解與陷阱。這一題的四個標籤看起來都是證據法上常見的名詞,容易讓人憑印象作答。可靠的作法是把問句本身拆成形式與內容兩層:形式上是不是把答案放進問題裡,內容上有沒有要求證人作評價、有沒有要求他說出不是自己經歷的事。三個標籤能對上其中一層,剩下的那一個就是答案。
六、答題時的順序。異議題的固定動作是把問句拆成形式與內容兩層:形式上看是不是誘導、是不是重複、是不是抽象不明確;內容上看有沒有要求證人作意見、推測或評論,有沒有問到他未親身經歷的事。兩層都掃過,剩下沒有被任何一格接住的那個標籤,就是答案。
七、主詰問與反詰問的差別。禁止誘導詰問的規定是針對主詰問而設,反詰問的規範方式並不相同,作答時要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階段。本題明白寫出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這句話決定了適用的是哪一條。
八、異議與證據能力的區別。聲明異議處理的是詰問進行中的程序控制,證據能力則是法院最後能否採用該項證據的問題,兩者不必然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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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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