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將乙施以監禁,以示懲罰。被害人乙得否委任律師對丙提起妨害自由罪之自訴?

  1. A得。乙對父親甲雖不得提起自訴,惟基於被害人自訴權之保障,乙仍得對共同正犯之丙涉嫌妨害自由之行為提起自訴
  2. B得。乙對共同正犯甲或丙妨害自由之行為,均得提起自訴,且依自訴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丙自訴之效力及於甲
  3. C不得。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依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4. D不得。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為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正解 A — 得。乙對父親甲雖不得提起自訴,惟基於被害人自訴權之保障,乙仍得對共同正犯之丙涉嫌妨害自由之行為提起自訴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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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訴的身分限制,以及該限制對共同正犯是否發生主觀不可分的效果。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乙對其父甲不得提起自訴。惟依實務見解,該條之限制係基於自訴人與被告間的身分關係而生,其效力對象是該具身分關係之人;對於不具該身分關係之共同正犯丙,乙的自訴權並不因此受影響,仍得對丙提起自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乙對甲不得自訴,對共同正犯丙仍得自訴,與上開實務見解相符,(A) 正確,為本題答案。

  2. (B)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範的是同一被告犯罪事實之一部與他部,屬客觀範圍,並未就被告有數人時自訴效力及於何人設有規定;乙對甲既受《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之限制,對丙自訴之效力自不及於甲,(B) 錯誤。

  3. (C)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限制只在自訴人與該尊親屬之間發生,以主觀不可分為由連帶否定對丙之自訴權,與實務見解不符,(C) 錯誤。

  4. (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固非告訴乃論,惟這與乙能否對丙自訴無關,(D) 錯誤。

涵攝步驟

  1. 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的要件是自訴人須為犯罪之被害人,乙行動自由直接受侵害,成立;
  2. 同法第 319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應委任律師行之,題幹已載明,成立;
  3.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要件是自訴對象為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甲是乙之父,落在要件內,對甲不得自訴;
  4. 丙無該身分關係,對丙的自訴權完整。

記憶點

自訴的身分限制是針對被告個人的資格障礙,被告有數人時逐一判斷,不因其中一人是尊親屬就把其他共同正犯一併排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自訴制度的入口是《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本文要求自訴人是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但書則處理被害人欠缺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的替代提起。乙已成年、身體自由直接受侵害,符合本文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這是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題幹刻意寫出乙委任律師,就是要讓這個要件成立而把焦點推到身分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文字是對於某些人不得提起,也就是把限制掛在被告的身分上,而不是把整個犯罪事實排除在自訴之外。共同正犯有數人時,每一個被告都要各自檢驗一次這個身分要件,這正是實務認為主觀上不生連帶排除效果的理由。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要把不可分的兩個面向分開。《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同一被告的犯罪事實一部與他部,屬客觀範圍的問題,而且但書明文把《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情形排除;至於被告有數人時的效力,該項並未規定。另可與《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相對照,該條處理的是自訴與公訴的先後關係,也是自訴題常見的第二個關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換成乙的配偶、或把甲改成旁系血親,身分要件的成立與否隨之改變;也常改問對甲部分若誤為自訴,法院應如何判決。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共同正犯的效力範圍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最高法院對該條規範對象的解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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