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傳票僅須合法送達於甲,其效力仍及於乙
  2. B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
  3. C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4. D司法警察官不得用通知書約談甲、乙到場協助調查

正解 C — 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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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傳喚的性質與效力範圍、傳票的簽發權人,以及司法警察官通知書的使用。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傳喚使被告負到場義務,不到場即得以拘提強制之,故傳喚屬強制處分之一種,(C) 之敘述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傳票既須記載該被告姓名,即係對各該被告個別簽發,對甲之傳票效力不及於乙,(A) 錯誤。

  2. (B)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偵查中之傳票由檢察官簽名,(B) 謂僅能由法官簽發,錯誤。

  3. (C)

    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C) 正確,為本題答案。

  4. (D)

    《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司法警察官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D) 錯誤。

涵攝步驟

  1. 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的要件是被告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甲、乙不到場即落在該要件內,得命拘提;
  2. 傳票之記載要件指向特定被告,故甲、乙須各別傳喚;
  3. 簽名要件依程序階段而定,本件已移送檢察官偵查,由檢察官簽名;
  4. 通知書之要件是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本件正屬之。

記憶點

傳喚以到場義務與拘提為後盾,因此是強制處分,而傳票對象特定,數被告要各別傳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到場義務的三種發動方式並列。第一種是法院或檢察官對被告的傳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其各款包括被告之姓名等識別事項、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的告知。傳票的記載對象是特定被告,因此共同被告必須各別傳喚,一張傳票的效力不會及於他人。

第二種是視為送達的替代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這是傳票送達的例外,也常被命題者拿來測試考生是否誤以為必須每次都送達書面傳票。

第三種是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通知書與傳票的差別在於: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且被通知人不到場時,警察並無自行拘提之權,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易混淆之處在於強制處分的判準。傳喚之所以是強制處分,不是因為它使用了強制力,而是因為它課予到場義務並以拘提為後盾;相對地,警察通知書所生的效果是報請核發拘票,其強制性透過檢察官的判斷而實現。

此外,傳喚與通知在後續程序上的落點也不同。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即得拘提;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則須由檢察官核發拘票,警察本身沒有拘提的決定權。這個差別的實益在於:警察機關無法僅憑自己的判斷把不配合的人強制帶到,仍須經過檢察官這一層審查,這是本法對司法警察權限所設的界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共同被告一人到庭是否生全體到庭之效力、改問通知書未經主管長官簽名的效果,或改問面告後未記明筆錄能否視為已送達傳票。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直接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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