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通緝
- B路人乙發現通緝犯甲時,得逕行逮捕
- C通緝書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偵查中檢察長不得簽發
- D告訴人發現通緝犯甲時,不得逕行逮捕
正解 A — 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通緝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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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通緝書的簽發權人,以及發現通緝犯時何人得逕行逮捕。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本件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持拘票拘提無著且已潛逃,仍在偵查中,通緝書由檢察長簽名,(A)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偵查中之通緝書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A) 正確,為本題答案。
- (B)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該項所定之逮捕主體是利害關係人,路人乙不具此身分,(B) 錯誤。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偵查中之通緝書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C) 謂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與該項不符,(C) 錯誤。
- (D)
告訴人就案件有利害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2 項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D) 謂不得逕行逮捕,錯誤。
涵攝步驟
- 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簽發權之要件是區分程序階段,本件尚在偵查中,落在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這一側;
- 逕行逮捕之要件是行為人須為利害關係人,路人乙不落在其內,告訴人則落在其內;
- 而《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之主體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與利害關係人的權限來源不同。
記憶點
通緝書的簽名依偵查中或審判中而分屬檢察首長與法院院長,通緝犯的逕行逮捕則開放給利害關係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通緝是對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所發動的強制處分,其程序由三個條文串起來。《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這是形式要件;同條第 2 項列出通緝書應記載的事項,包括被告足資辨別之特徵、被訴之事實、通緝之理由、犯罪之日時處所與應解送之處所;第 3 項則規定簽名權人。三項合起來,說明通緝並非隨手為之,而是要件化的書面處分。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最容易搞錯的是逮捕主體。《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這是公權力機關的權限;第 2 項則把逕行逮捕的權限擴及利害關係人,並要求送交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要與現行犯的規定分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現行犯採不問何人,通緝犯則限於利害關係人與公權力機關,兩者的開放程度不同,這正是本題 (B) 的陷阱所在。
另可與逕行拘提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該條處理的是尚未通緝時的緊急情形,與通緝後的逮捕分屬不同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通緝並非一經發布即長期存續,撤銷義務也是常見的考點。
另可與逕行拘提後的處置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至於執行拘提或逮捕之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通緝後之逮捕亦屬逮捕,同受該項拘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路人改成被害人的家屬、或把偵查中改成審判中,答案隨簽名權人或逮捕主體而變動;也常考通緝書記載事項的漏載效果,以及通緝撤銷後仍執行逮捕的違法效果。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直接判定,無須依賴實務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