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法官在所有令狀審查程序,都是自由證明即可,不必經嚴格證明,故法官認為沒有訊問被告之必要,只要審查檢察官檢送之書面資料及筆錄即可
  2. B羈押被告是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不只要訊問被告,所有證據都應經嚴格證明
  3. C羈押審查程序都必須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場,由雙方於審查程序加以攻防、辯論
  4. D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但羈押審查之決定只要自由證明即可

正解 D — 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但羈押審查之決定只要自由證明即可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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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訊問義務,以及該程序採自由證明或嚴格證明。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以法官訊問被告為前提。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傳聞法則於羈押審查不適用,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羈押須經法官訊問被告,(A) 謂得不訊問而僅審查書面,錯誤。

  2.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後段,強制處分之審查不適用傳聞法則,(B) 謂所有證據均應經嚴格證明,錯誤。

  3. (C)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檢察官到場原則上得為之,(C) 謂三方均須在場辯論,錯誤。

  4. (D)

    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而羈押審查之決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D) 正確,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把要件套進羈押審查:要件一是法官訊問被告,這是條文明定的程序前提,不得以書面審查替代;
  2. 要件二是犯罪嫌疑重大;
  3. 要件三是具備該項各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4. 要件四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5. 這四個要件的認定所需之證明程度,因《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後段排除傳聞法則而降為自由證明,與本案有罪認定的嚴格證明分屬兩個層次。

記憶點

羈押審查以法官訊問被告為前提,而認定羈押原因所用的證明方法,與認定犯罪事實的嚴格證明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羈押是本法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其發動要件被寫得很密。《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同時包含程序要件與實體要件:程序上必須先經法官訊問被告,實體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具備各款羈押原因之一,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三者缺一不可,這也是所謂羈押必要性的來源。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這一項是資訊獲知權的規定,本文課予告知義務,但書則處理限制閱卷時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4 項另賦予被告與辯護人請求給予答辯準備時間的權利。這一組規定說明羈押審查程序雖不採嚴格證明,仍有其程序保障。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最需要分清楚的是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嚴格證明適用於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要求證據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自由證明則適用於程序事項,法院對證據方法與調查方式有較大彈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後段則把強制處分之審查一併排除,正是自由證明在條文上的落點。

另可與押票的形式要件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4 項規定:「押票,由法官簽名。」羈押採法官保留,與拘提之拘票由檢察官簽名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其各款包括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以及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這些記載事項本身就是羈押審查結論的外部化,也讓被告據以判斷是否抗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羈押審查中辯護人的閱卷權、或改問延長羈押的程序。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自由證明的採取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寫出,而是由該項排除傳聞法則的效果推導而來,並由最高法院加以確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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