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子乙趁A不在時放火燒屋。甲唆使乙犯案過程之通話內容,經偵查機關實施通訊監察並錄製為 CD 光碟。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CD 光碟內容屬自白證據
- BCD 光碟內容屬文書證據
- CCD 光碟內容屬人證
- DCD 光碟內容非屬傳聞證據
正解 C — CD 光碟內容屬人證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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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的證據方法歸類,以及它與自白、文書、傳聞證據的關係。
正解理由
證據方法可分為人證、物證、書證、鑑定與勘驗。人證是以人之陳述為證據方法,須由該人到庭具結並接受詰問;CD 光碟則是儲存聲音內容之物,其調查方式為提示、勘驗或播放。《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光碟內容既以物之形態呈現,即非人證,(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甲於通話中唆使乙犯案之言詞,屬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A) 敘述正確。
- (B)
錄音光碟以其所錄存之內容為證據,性質上與文書相當,(B) 正確。
- (C)
CD 光碟為物,非以人之陳述為證據方法,(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D)
該通話內容是甲唆使乙犯案的言語行為本身,非審判外陳述用以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依實務見解不受傳聞法則規範,(D) 正確。
涵攝步驟
- 把各選項對照證據方法的要件:人證的要件是以人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並須到庭受詰問,光碟無從具結、無從受詰問,不落在該要件內;
- 文書證據的要件是以物所記載或儲存之內容為證據,光碟落在其內;
- 自白的要件是被告就自己犯罪事實所為不利之陳述,甲的唆使言詞落在其內;
- 傳聞證據的要件是審判外陳述用以證明所述內容為真,本件通話本身即為犯罪行為,不落在該要件內。
記憶點
以人之陳述為證據方法者才是人證,錄音光碟是承載內容的物,它的調查靠提示與勘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實際上要求考生把一份錄音光碟同時放進四個分類架去檢驗。第一個架子是證據方法的分類。人證的核心特徵是證據資料來自人的陳述,而該陳述必須在法庭上以具結與交互詰問加以檢驗;物證與書證的核心特徵則是證據資料來自物的存在狀態或其所承載的內容。錄音光碟沒有辦法具結,也沒有辦法接受詰問,因此不可能被歸為人證。
第二個架子是文書。錄音、錄影、電磁紀錄雖然不是傳統以文字書寫的文書,但因其係以所儲存之內容為證明對象,實務與學說均將其比照文書處理,調查時以播放內容並使當事人辨認的方式為之。此種定性所影響者是調查的方式,而非證據能力的有無。
第三個架子是自白。《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在監聽中所為不利於己的陳述,仍須有補強證據,這是自白定性之後隨之而來的效果。
第四個架子是傳聞法則。傳聞法則所排除者,是以審判外陳述之內容為真實而使用的情形;若該陳述本身就是待證的行為,例如教唆、恐嚇、詐術的言語,則該言語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生傳聞問題。這是本題 (D)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
易混淆之處在於,同一份光碟可能同時具有多重性質:就甲而言其內容是自白,就乙而言則是共同被告之陳述;就形式而言是物證或書證,就內容而言又可能牽涉傳聞。命題者正是利用這種多重性設題。
另可注意調查方式與證據能力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該項所處理的是自白取得過程的合法性爭執,與本題所問的證據方法分類分屬不同層次,考生宜先確定該份證據屬於何種證據方法,再談它的證據能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的證據能力、或改問未依法定程序監聽所取得證據的排除。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本題四個選項的定性都不是條文字面寫出來的,而在最高法院對證據方法分類與傳聞法則射程的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