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 A,為了統一訴追標準,不應採用 A 的法律見解,因此要求 A 交出案件,以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本案所涉及的檢察官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檢察長依口頭方式下達指揮監督命令,要求 A 改變法律意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A 應該接受命令
- B雖然 A 之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但檢察長不得以此為由將 A 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 C檢察長可依據法官法、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行使職務承繼權,A 應交出案件給其他檢察官偵辦
- D因為 A 的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為了維護檢察一體,檢察長本可依據口頭命令要求 A 將案件交出
正解 B — 雖然 A 之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但檢察長不得以此為由將 A 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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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一體之下,指揮監督長官的命令形式要求,以及法律見解歧異可否作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本題 A 檢察官與檢察長之爭執,核心正是法律見解的不同,檢察長自不得以此為由將 A 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官不同意該書面命令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之權限,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如未變更原命令者,應即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本題命令涉及法律之適用,卻僅以口頭為之,不符該項所定之形式。
- (B)
正確,理由如前述。
- (C)
錯誤。《法官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之行使既須書面附理由,本題以口頭方式要求交出案件,即不符合。
- (D)
錯誤。理由同 (C),維護檢察一體並不能免除書面附理由的形式要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命令的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之適用:本題檢察長要求 A 不採用其法律見解,答案為是;
- 要件二,命令是否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本題為口頭;
- 要件三,評鑑事由是否為法律見解:本題為是,依前引規定不得據為評鑑事由。
- 三個要件合起來即得出 (B) 為正確。
記憶點
檢察一體不是口說無憑的萬用令牌——涉及法律適用要書面附理由,見解不同不能拿去送評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求法律適用之妥適或統一追訴標準,認有必要時。」由柱句與第 1 款對照可知,統一追訴標準確實是行使職務承繼權或職務移轉權的事由之一,因此 (C)(D) 兩個選項在事由上並非全然無據;它們的錯誤發生在形式要件,也就是同條第 2 項所要求的書面附理由。這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事由對了,形式錯了,結論仍然是不合法。
易混淆條文對照
《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與同條第 2 項並列可知,服從義務是原則,而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另有書面附理由的要求。《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上開規定合起來,構成檢察一體的完整圖像:服從是原則,涉及法律適用的命令要書面附理由,而檢察官仍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
倫理規範的對照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本題檢察長在爭論後即要求交出案件,與該條第 2 項所揭示的程序期待不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見的變化有三:一是把口頭改為書面而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此時形式要件已滿足;二是把爭執內容改為強制處分的聲請而測驗《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射程;三是把送評鑑改為送懲戒而測驗考生是否知道評鑑與懲戒的程序區別。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