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檢察官甲,深感司法改革需透過法制變革,方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考慮加入政黨,以投入立法委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憲法保障人民有參政的權利,甲只要遵循法令,任職期間,亦可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惟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
- B甲可加入政黨,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不可參加政黨活動,且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
- C甲係現職檢察官,不可直接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可先參加政黨初選,如獲政黨提名,即應先辭去檢察官職務,才可登記參選立法委員
- D甲若想參加下屆立法委員選舉,需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1 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才可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正解 D — 甲若想參加下屆立法委員選舉,需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1 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才可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現職檢察官參加政黨與參選公職的限制,以及辭職時點的計算。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法官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上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D) 所述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始得登記為候選人,與該條所定之時點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前引《法官法》第 15 條第 3 項,未依規定時點辭職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非可先參選、當選後再辭職。
- (B)
錯誤。依前引《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現職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B) 之前提即不成立。
- (C)
錯誤。參加政黨初選以加入政黨為前提,與前引《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不合;且辭職時點亦不符第 2 項所定。
- (D)
正確,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於任職期間有無參加政黨:依規定不得;
- 要件二,擬參選之選舉種類為立法委員之屆期選舉;
- 要件三,辭職時點是否在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D) 符合。
- 三個要件依序涵攝,即得出 (D) 為正確。
記憶點
檢察官要選立委,先退黨、再算一年,兩件事缺一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把選舉分成兩組:一組是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的常態情形,時點是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另一組是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因為這些選舉的發生本身無法預期,時點改為辦理登記前。本題所問的是下屆立法委員選舉,屬第一組,所以適用一年的計算方式。這個兩組的分工是本條最常被考的細節。
準用的依據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此可知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對檢察官同樣有拘束力,違反者並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易混淆條文對照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該項所列各款與《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退出政黨義務並列,可以看出對政治活動的限制是由身分限制與行為限制兩層構成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立法委員改為縣市長而測驗任期屆滿一年的計算是否相同;二是把辭職改為留職停薪而測驗條文所列的三種方式為辭去職務、依法退休或資遣;三是把現職檢察官改為已退休者而測驗身分要件是否仍然存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