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展業務在網路上設置事務所網站,在網站上將事務所最近 3 年來承辦的案件列出總數量,並有勝訴率達 76%的文字。A 律師這樣的網站內容有無違背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沒有違反。但是案件數量及勝訴率的數據必須正確,不可以造假
- B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事務所根本不得利用網站廣告
- C沒有違反。但是必須把所有案件之案號列在網站資料上,以便當事人查證
- D有違反。律師不得為推展業務,將訴訟案件之勝訴率列為宣傳內容
正解 D — 有違反。律師不得為推展業務,將訴訟案件之勝訴率列為宣傳內容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律師事務所網站得否以承辦案件數量與勝訴率作為宣傳內容。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勝訴率並無統一之計算基礎,案件的勝敗又取決於事實、證據與對造,將其列為宣傳內容,足以使閱覽者對委任結果產生不當期待,該當上開第 1 款所稱引人錯誤之宣傳,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本選項認為數據正確即無違反;然依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款,引人錯誤之宣傳與誇大不實之宣傳並列,縱使數據為真,仍可能因其呈現方式使人產生錯誤期待。
- (B)
錯誤。本選項認為律師事務所根本不得利用網站廣告;然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禁止者為各該款所列之方式,並非禁止一切網站宣傳。
- (C)
錯誤。將所有案件之案號列於網站供查證,將使當事人身分與案件內容遭到揭露,與律師之保密義務相衝突;《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
- (D)
正確,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是否屬推展業務:為推展業務而設置事務所網站並刊載內容,答案為是;
- 要件二,所用方式是否落入前引條文所列之款次:勝訴率之宣傳足以使人對受任結果產生錯誤期待,落入第 1 款。
- 兩個要件依序成立,違反即告成立。
記憶點
律師可以做廣告,但不能賣勝率——勝敗不是律師能保證的商品。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的柱句是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其後以四款列出方式。第 1 款把誇大不實與引人錯誤並列,這個並列很關鍵:誇大不實針對的是內容失真,引人錯誤針對的則是縱然內容為真、但呈現方式會導致錯誤理解的情形。本題的勝訴率正是後者的典型,因此 (A) 以數據正確為由主張不違反,恰好漏掉了第 1 款的後半段。第 4 款的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則為概括規定,使本條不至於因列舉而產生漏洞。
易混淆條文對照
《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該條與第 12 條第 1 款經常一起出現:前者管的是律師對委任人所作的承諾,後者管的是律師對不特定人所作的宣傳。以勝訴率作宣傳之所以危險,正在於它同時逼近這兩條的射程。另《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該項為母法規定,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構成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
要件拆解之二
(C) 的錯誤來自另一組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所定之保密義務,其解除以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為要件;把所有承辦案件之案號公開於網站,等於將受任事件的存在與內容對外揭露,縱使目的是供人查證,也未滿足該條所定的解除要件。這一點提醒考生:廣告題常常同時是保密題。
勝訴率為什麼站不住
勝訴的定義本身就是浮動的:全部勝訴、一部勝訴、和解成立、撤回起訴,各自應如何計入並無統一標準;分母要採受任件數還是終結件數,也由事務所自行決定。一個由宣傳者自行定義分子與分母的比率,其數值再精確也無從查證。這正是引人錯誤這個要件所要處理的情形:不必證明數字造假,只要呈現方式足以使人形成錯誤期待即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勝訴率換成承辦件數而測驗單純的數量陳述是否構成引人錯誤;二是把網站換成電視廣告或捷運看板而測驗媒介是否影響判斷;三是把宣傳者換成事務所僱用之行銷人員而測驗前引條文第 3 款所稱聘僱業務人員為之的射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