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律師到看守所面會因殺人罪嫌遭羈押之當事人 A 時,未經看守所許可,將 A 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給 A。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1. A沒有違反,因為羈押被告仍有權閱覽私人事務之文件
  2. B看情形,如果 A 被禁見且禁止通信就不能;如果沒有禁見及禁止通信,甲律師就可以交付
  3. C看情形,如果是和案情無關的業務報告,甲律師就可以交付;如果有串供之虞,就不能交付
  4. D有違反,甲律師去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了和案情有關之書狀傳遞外,不能交付任何物品給羈押的當事人

正解 D — 有違反,甲律師去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了和案情有關之書狀傳遞外,不能交付任何物品給羈押的當事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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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至看守所接見受羈押被告時,得否交付物品,以及例外的範圍。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規定:「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此限。」本題甲律師未經看守所許可,將 A 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予受羈押之 A,該業務報告並非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該條但書所定之例外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選項以受羈押被告有權閱覽私人文件為理由;然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所規範者為律師之傳遞或交付行為,其許可與否由主管機關決定,與被告本身能否閱覽文件係不同層次的問題。

  2. (B)

    錯誤。本選項以有無禁止接見通信作為分界;而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所設之要件為有無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未以是否受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作為區分標準。

  3. (C)

    錯誤。本選項以文件是否與案情有關、有無串供之虞作為分界;而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但書所定之例外,其對象為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業務報告並非書狀。

  4. (D)

    正確,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是否為律師並向受羈押之被告為交付:甲律師至看守所面會受羈押之 A 並交付文件,答案為是;
  2. 要件二,有無主管機關之許可:題示未經看守所許可;
  3. 要件三,交付之物是否為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業務報告係公司經營資料,非書狀。
  4. 三個要件涵攝完畢,違反成立。

記憶點

看守所裡律師只能遞與案件有關的書狀,其餘一律要許可——不看內容敏不敏感,只看有沒有許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的結構是一個原則加一個但書。原則面的要件有三:行為人為律師、相對人為受羈押之嫌疑人或被告或受刑人、行為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且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任何物品四字使原則面涵蓋範圍極廣,並不因物品本身是否敏感而有所不同。但書面的要件則相當窄,其對象為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同時要求與承辦案件有關與屬於書狀兩者。本題的公司業務報告在這兩個要素上都不符合:它與殺人罪嫌之案件無關,形式上也不是訴訟書狀。

常見誤解的來源

(B)(C) 兩個選項之所以看起來合理,是因為考生容易把羈押中的接見規定與律師倫理規範混在一起。羈押被告是否受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處理的是接見與通信本身能否進行;而律師能否傳遞或交付物品,處理的則是律師執業行為的界線。兩組規定的規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被告的處遇,後者針對律師的行為,因此不能以有無禁見來推導律師可否交付物品。

易混淆條文對照

《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並列,正好回答本題最常見的辯解:縱使當事人 A 明白要求甲律師把業務報告帶進來,甲律師也不能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而為違反規範之行為。換言之,交付物品的許可權在主管機關,不在當事人,也不在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委任關係不能用來換取規範的鬆綁。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業務報告換成起訴狀繕本而測驗但書所稱書狀的範圍;二是把未經許可改為已經許可而測驗原則面的第四個要件;三是把交付對象改為受刑人而測驗條文所列的三種相對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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