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
  2. B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3. C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係直接民主制度之體現
  4. D人民對重大政策以投票方式直接決定,與代議民主相輔相成

正解 C —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係直接民主制度之體現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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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我國憲政體制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的基本架構,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究竟屬於哪一種民主形式。

正解理由

代議民主的核心是人民選出代表、由代表行使國家權力,《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行政權向民選國會負責的責任政治設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其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全部發生在行政機關與代議機關之間,人民並未直接投票,因此不是直接民主的體現,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既以民選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即確立代議民主為原則。

  2.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立法委員之直接選舉則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

  3. (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負責機制,對象是代議機關而非人民,屬代議體制內部的權力制衡。

  4. (D)

    敘述正確。人民就重大政策以投票方式直接決定,即直接民主之表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就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亦設有選舉人投票複決制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直接民主須由人民自己投票決定,事實上行政院負責的對象是立法院;
  2. 要件二,代議民主須由人民選出代表行使權力,事實上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行政院向其負責。

記憶點

人民自己投票才算直接民主;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責任政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憲政體制的基礎題型,命題者把責任政治與直接民主兩個概念放在同一個選項裡混淆考生。

就要件拆解而言,直接民主的判準只有一個:作成決定的主體是不是人民本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這裡投票的是選舉人,屬直接民主;相對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的主體是立法委員,人民沒有出手,因此是代議民主內部的制衡。選項 C 的陷阱就在於把向民選機關負責誤讀成向人民直接負責。

就條文沿革而言,我國原本的行政立法互動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該條所定的變更政策決議與覆議制度,已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明文停止適用並改採新制,覆議門檻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降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並新增不信任案;作答時應以增修條文為準。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範立法院的組成與地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則規範立法委員的人數與選制,兩者分別是代議民主的地位面與組成面;至於人民直接行使的政權,憲法本文原委由國民大會行使,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已改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下列何者屬於直接民主之表現,選項會混入公民投票、罷免、創制複決與倒閣,其中倒閣與覆議永遠是代議民主;也常反過來問《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是否仍有適用,答案是已停止適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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