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2. B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
  3.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
  4. D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正解 D — 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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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對軍事審判權性質及其立法形成義務的定性。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的意旨。《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該條是對一般人民的保障規定,並未正面授予軍事審判機關任何專屬權限。依該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且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並無明文,立法機關應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就平時與戰時分別為適當之規範,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只從人民的角度限定軍事審判的對象,並非賦予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2. (B)

    敘述錯誤。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中華民國憲法》並未設明文規定,係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形成。

  3. (C)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權既屬國家刑罰權,即具司法權之性質,而非單純之軍事統帥權作用。

  4. (D)

    敘述正確。依同號解釋,立法者應斟酌平時與戰時之不同需要,就軍事審判制度分別規範,並使被告於平時得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軍事審判是否行使國家刑罰權,事實上其審理者為犯罪與刑罰,答案為是;
  2. 要件二,憲法有無設程序明文,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僅有第 9 條的對象規定,故程序須以法律定之。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保障的是人民,不是軍事審判機關的權限來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所建立的軍事審判定性,軍事審判法本身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故詳解不標示該法條次。

就要件拆解而言,該號解釋的推論有三個環節。其一,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所行使者為國家刑罰權,屬廣義司法權之一環,因此不能自外於憲法對司法權的要求。其二,《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軍事審判既具刑事審判性質,其終局救濟即不應完全排除普通法院。其三,軍人身分並不使人喪失基本權主體地位,除為維持軍事目的所必要外,不得限制其憲法上訴訟權。

就條文沿革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自制定以來未曾修正,其規範方式是從人民的角度設界線,凡非現役軍人一律不受軍事審判;這種寫法只回答誰不受軍事審判,不回答軍事審判如何組織、依何程序進行,後者的空白正是本題選項 B 的陷阱所在。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該條提供的是訴訟權保障的一般依據,與第 9 條的對象界線分屬兩個層次;作答時應注意,選項若稱憲法就軍事審判程序已有明文,通常即為錯誤選項。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問法包括:現役軍人之定義、軍人於平時犯罪得否上訴普通法院、以及戰時與平時規範密度可否不同。答題原則是回到解釋意旨的兩個關鍵字:國家刑罰權與平時戰時分別規範。

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可用兩個問題快速篩選。第一個問題是:憲法對此有沒有明文?只要選項宣稱憲法已就軍事審判之組織或程序設有規定,即可直接排除,因為憲法在這個領域只留下一句對象上的限制。第二個問題是:軍事審判權的性質為何?只要選項把它與司法權切割,即與解釋意旨相反。掌握這兩個問題,縱使一時記不得解釋字號,仍能穩定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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