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
- A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得吊銷其駕駛執照
- B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得處罰鍰或申誡
- C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出生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
- D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正解 D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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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各選項所涉基本權的辨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意旨,遷徙自由包括入出國境與選擇居住處所的自由,凡使人民入境須先取得許可者,即屬對遷徙自由的限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正是以許可制作為入境的前提,直接限制其進入國境並停留居住的自由,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未涉遷徙自由。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遭吊銷駕駛執照,限制的是駕駛車輛所涉之一般行為自由與職業選擇自由,並非進出或選擇居住地之自由。
- (B)
未涉遷徙自由。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而受罰,限制的是行為人一般行為自由,並涉及被跟追者隱私權之保護,與遷徙自由無關。
- (C)
未涉遷徙自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該項限制的是繼承所得之財產權,不是移動自由。
- (D)
涉及遷徙自由。入國許可制以行政許可作為入境要件,直接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之入境與居住自由。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系爭規定是否限制人民之移動或居住地選擇,事實上入國許可制正是入境的准駁;
- 要件二,限制客體是否為財產或行為,事實上其他選項分別落在財產權與一般行為自由。
記憶點
遷徙自由看的是能不能進來、能不能住在這裡,不是能拿到多少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本題的選項結構而言,四個選項分屬四種不同的基本權干預,彼此並不重疊。無戶籍國民入國須先申請許可,被限制的是人進入國境並在境內停留居住的可能性;選項 A 被限制的是駕駛車輛之行為,選項 B 被限制的是跟追他人之行為,選項 C 被限制的則是繼承所得財產之數額。四者之中只有第一種落在空間移動與居住選擇的面向上,其餘三種各自落在一般行為自由與財產權。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的保障可拆成三個面向:居住處所的選擇與變更、國內的旅行與遷移、以及入出國境。第三個面向是本題的關鍵,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認為,國家安全法就人民入出境所設之許可規定,對於在台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並不得以未經許可而入境即予處罰;由此可知,入境許可制的合憲性爭議,向來被放在遷徙自由的框架下處理。無戶籍國民雖具國籍而無戶籍,其入國仍須申請許可,正是同一個框架下的限制。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除第 1 項的二百萬元上限外,第 4 項另就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設有折算價額之規定,並就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設有不得繼承之例外;其規範對象自始至終是財產的取得與分配,與人的移動無關,考生不可因為條文出現「大陸地區人民」就直覺歸入遷徙自由。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遷徙自由的考題常以下列素材出現:役男出境限制、欠稅人限制出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期間限制、以及強制出境與收容。判斷標準始終是限制的對象是否為人的空間移動或居住選擇。
就答題技巧而言,遷徙自由題型的解法是把每個選項還原成一句話:這個規定限制了人民的什麼?限制移動與居住者歸遷徙自由,限制金錢與物之取得者歸財產權,限制表達與資訊流通者歸言論自由,限制身體行動而未涉及跨境或居所者則多歸一般行為自由。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屬不同的基本權,命題者的設計意圖即在測驗此一分類能力,而非測驗考生是否背得出各該法律的條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