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均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 B為維持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
- C刑法第 235 條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因「猥褻」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D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尚非絕對,法律非不得依其性質而為必要之限制
正解 C — 刑法第 235 條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因「猥褻」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關於性言論、性資訊與猥褻概念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結論。《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該號解釋一方面肯認性言論與性資訊之流通受言論及出版自由保障,另一方面認為猥褻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義依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因此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選項 C 稱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解釋意旨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均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
- (B)
敘述正確。同號解釋認為,為維持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所為之立法判斷,涉及社會多數共通價值,釋憲者原則上應予尊重。
- (C)
敘述錯誤。同號解釋認定猥褻一詞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意義依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D)
敘述正確。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得依其性質及所涉法益,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系爭用語之意義是否為受規範者所得理解及預見,事實上猥褻依一般社會通念可得確認;
- 要件二,是否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事實上法院得依個案判斷,故明確性無虞。
記憶點
猥褻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不確定不等於不明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以下先拆解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審查要件,再回到各選項與解釋意旨的對應。
就要件拆解而言,法律明確性的審查在司法院解釋中固定拆成三個要件:其一,規範內容之意義非難以理解;其二,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其三,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將猥褻放進這三個要件檢驗後,認為性資訊之描繪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其範圍可得確定,故通過明確性審查。命題者把不確定法律概念與不明確畫上等號,正是本題的陷阱。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性自主與性隱私多循此條處理,而性言論之表現與流通則歸《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兩者所依附的條文不同,作答時應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表達面或自主面。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取材自解釋文與理由書,條文本身只提供保障依據而不提供答案;同一系列的考點還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解釋對出版品猥褻與藝術性之區辨,以及對主管機關函釋拘束力的說明。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三者並列,要求判斷某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違憲;答題順序應為先確定保障範圍,再檢驗限制之形式合法性,最後才進入實質審查。
就答題技巧而言,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題目可依三個步驟處理:先確認系爭用語是否為法律所使用之要件,再問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能否理解其意義,最後問法院能否於個案中加以確認。三步都通過者,即不生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問題。考生務必記得,立法者本即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因應規範對象之多樣性,否則法律將趨於僵化而無從適用,因此不確定並不等於不明確,更不等於違憲。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