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2. B其法律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3. C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而需要監察人民秘密通訊時,原則上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4. D通訊監察未限制人身自由,尚非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

正解 D — 通訊監察未限制人身自由,尚非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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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與通訊監察之法律性質。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通訊監察的定性。《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該號解釋指出,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的方式對其通訊進行監錄,屬於對人民基本權干預甚鉅之強制處分,且係為偵查犯罪而發動,性質上即為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故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審查核發通訊監察書。選項 D 以未限制人身自由為由否定其強制處分性質,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秘密通訊自由旨在保障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內容等事項,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揭露,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所保障之隱私權具體態樣。

  2.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限制要件自應具體明確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3. (C)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偵查犯罪而需監察人民秘密通訊者,原則上應由法官審查核發通訊監察書,以落實令狀原則。

  4. (D)

    敘述錯誤。強制處分並不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必要,通訊監察對隱私與秘密通訊自由之干預強度甚高,仍屬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對基本權為強制性干預,事實上通訊監察在受監察人不知情下進行;
  2. 要件二,是否為偵查犯罪而發動,事實上其目的即在蒐集犯罪證據,故屬強制處分。

記憶點

強制處分看干預強度,不是只看有沒有把人關起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通訊監察的定性與核發程序,均須回到該號解釋的三段論證來理解。

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的論證可分三段。第一段界定保障範圍:秘密通訊自由乃隱私權之具體化,保障人民對通訊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之自主決定。第二段界定干預性質:通訊監察在受監察人毫不知情之情況下持續蒐集其通訊內容,其干預之持續性與廣度,較諸一次性之搜索扣押尤有過之,因而屬強制處分。第三段導出程序要求:既為強制處分,即須由與偵查權分離之法官事前審查,僅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自行核發者,難謂符合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該條所處理的是人身自由與法定程序,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處理的是通訊之秘密;本題選項 D 的陷阱,正是把兩條的保護法益綁在一起,誤以為沒有動到人身自由就不算強制處分。兩條應並列理解,各有其保障客體。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條文本身只寫出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宣示與限制的一般界線,至於監察應由誰核發、以何種門檻核發,均非條文字面所能推出,而是由解釋與其後修法共同形成。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令狀原則、法官保留、以及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併同命題;也常出現以口卡片、通聯紀錄調取為素材的變化題,判斷重點仍在干預強度與是否須法官事前審查。

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可用一個問題貫穿:這項措施對基本權的干預,是否需要中立第三人事前把關?通訊監察在受監察人不知情之下進行,其對隱私之侵入具有持續性與不可回復性,因此需要法官保留。選項 D 的錯誤,在於把強制處分的判準誤設為是否拘束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的核心特徵是以強制力干預人民基本權並得直接執行,其客體可以是身體、住居、物,也可以是通訊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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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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