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結社自由與人民發展其個人人格相關
  2. B各種團體雖然性質有所不同,但其結社自由受法律保障之程度,不得有所差異
  3. C結社自由之保障包含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
  4. D單純僅因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於申請時不予許可,並不合憲

正解 B — 各種團體雖然性質有所不同,但其結社自由受法律保障之程度,不得有所差異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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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第 644 號解釋關於結社自由的保障內涵及其保障密度是否一律相同。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對結社自由審查密度的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意旨,結社自由固受保障,但各種團體的性質、目的與功能不同,例如政治性團體、營利性團體與職業團體所涉公共利益程度有別,立法者對其所設之規範及釋憲者所採之審查標準,因而容有差異,並非一律相同。選項 B 稱各種團體受保障之程度不得有所差異,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結社自由使人民得以組織形式發展個人人格,並與他人共同追求理念,與人格發展密切相關。

  2. (B)

    敘述錯誤。團體性質不同,其結社自由所受規範密度與保障程度即可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3. (C)

    敘述正確。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包括團體之成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以及對外從事活動之自由。

  4. (D)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僅因人民團體之主張為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於設立申請時不予許可,係就言論內容所為之事前審查,違憲。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限制是否針對團體之組成或內部自治,事實上申請許可制係針對團體之成立;
  2. 要件二,是否以主張內容為准駁標準,事實上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由不予許可,即屬對言論內容之審查。

記憶點

結社自由保障成立、存續與自治;但不同性質的團體,規範密度本來就不一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選項 D 所指之人民團體設立許可規定,規定於人民團體法,該法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故詳解僅寫到制度與解釋意旨層次,不標示其條次。

就要件拆解而言,結社自由的保障可分為個人面與團體面。個人面包括是否加入、加入何種團體、以及退出團體之自由;團體面則包括團體之成立、存續、名稱與內部組織之自主,以及對外活動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即以團體名稱之選擇屬結社自由所保障之內部事項為由,認定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團體名稱者,欠缺法律授權而違憲。至於審查密度,該號解釋明確指出結社自由所涉團體性質互異,其保障與規範自有不同,這正是選項 B 被設計為錯誤選項的原因。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4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此一以主張內容為規範對象的體例,與人民團體法就設立許可所設之相同限制屬同一類型;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針對後者宣告違憲,理由是於團體尚未成立、尚無具體危害之際,即以主張內容作為准駁標準,構成對言論及結社自由之事前審查。兩者請並列理解,不必推論何者限制較重。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僅有一句保障宣示,關於保障範圍的細緻化與審查密度的分層,全部來自解釋,條文字面無從導出。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以農會、漁會、律師公會、政黨等不同團體為素材,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強制入會、內部懲戒與名稱自主的差異處理。

就答題技巧而言,結社自由的題目通常沿三個軸線命題:保障範圍,包括成立、存續、內部自治與對外活動;限制方式,包括許可制、報備制與強制入會;以及審查密度,亦即是否因團體性質而異。凡選項出現一律、均不得、完全相同這類絕對用語者,多為錯誤選項,本題選項 B 即以不得有所差異一語構成陷阱。相對地,凡以主張內容作為准駁標準者,多會被認定為對言論之事前審查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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