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別公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特別公課與稅捐之性質不同
- B特別公課之徵收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需要,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C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性質為特別公課
- D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兼具特別公課與使用規費之性質
正解 B — 特別公課之徵收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需要,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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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別公課的定性、其與稅捐及規費之區別,以及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形成的特別公課理論,《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特別公課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的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收入應供特定用途;惟此種課徵同屬對人民財產權之干預,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並非因具政策目的即可免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選項 B 之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特別公課係向與特定政策目的有關聯之群體課徵並專供該用途,稅捐則向一般人民課徵而供國家一般財政需要,兩者性質不同。
- (B)
敘述錯誤。特別公課雖基於特定政策目的而徵收,仍屬對人民財產權之強制課徵,其重要事項應由法律定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 (C)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為改善空氣品質而向污染源課徵並專款專用,性質上屬特別公課。
- (D)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515 號解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收取,兼具特別公課與使用規費之性質。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課徵是否對人民財產權形成強制負擔,事實上被課徵者須實際繳納金錢;
- 要件二,是否因政策目的而得免除法律依據,事實上政策目的僅影響審查密度,不改變須有法律依據之要求。
記憶點
特別公課不是稅,但一樣要以法律為依據,專款專用是它的特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形成的特別公課理論,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其成立要件與界限。以下先拆解該理論的四個要素,再回到各選項的敘述逐一檢驗。
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解釋所建立的特別公課概念,可拆為四個要素。其一,須有特定之政策目的,例如改善空氣品質或促進產業發展。其二,課徵對象須為與該政策目的具有特別關係之群體,而非一般國民,此即所謂群體同質性與責任關聯。其三,收入須專供該政策目的使用,不併入國庫供一般財政支出。其四,仍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要求。選項 B 的陷阱在於,把第一個要素當成排除第四個要素的理由。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這是條文字面推不出來的題型。特別公課並非稅捐,其正當性與界限係由司法院解釋逐步建構;考生若僅以租稅法律主義的條文出發,反而容易誤判特別公課不受同等拘束。
就易混淆概念對照而言,稅捐、特別公課與規費三者請並列理解:稅捐向一般人民課徵、無個別對待給付、供一般財政需要;特別公課向特定群體課徵、無個別對待給付、專供特定用途;規費則以行政機關之個別給付或使用公物為對價。司法院釋字第 515 號解釋所處理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正是同一筆收取同時具備兩種性質的適例,說明三分法並非彼此排斥。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差額補助費為素材,測驗考生能否指出其為特別公課,以及其徵收要件是否須以法律定之。
就答題技巧而言,凡選項出現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不受比例原則拘束、或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規則決定徵收費率等敘述者,在我國違憲審查的脈絡下幾乎都是錯誤選項。合理的敘述方式應為:因其屬於干預人民財產權之公權力措施,故仍須有法律依據;至於授權之明確程度,則得依所涉事項之技術性與變動性而有寬嚴之別,此即授權明確性與規範密度的分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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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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