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保障個人日常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隱私權為絕對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利
  2. B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之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3. C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4. D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正解 A — 為保障個人日常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隱私權為絕對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利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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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建構之隱私權,包括其憲法依據、內涵以及可否加以限制。

正解理由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隱私權即依該條受保障。惟受保障不等於不得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並非絕對,國家仍得於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予以適當限制。選項 A 稱其為絕對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利,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隱私權並非絕對權利,得於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之前提下受適當限制。

  2. (B)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係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

  3. (C)

    敘述正確。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4. (D)

    敘述正確。資訊隱私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隱私權有無憲法依據,事實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受保障;
  2. 要件二,是否得予限制,事實上凡憲法上權利均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所定要件之檢驗,故非絕對。

記憶點

憲法上幾乎沒有絕對權利,看到絕對不可限制這種寫法先打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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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把隱私權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層是空間與私密領域的隱私,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以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第二層是資訊隱私權,其內涵包括: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決定揭露之範圍與方式、以及對已揭露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並及於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題選項 C 與選項 D 即分別對應第二層所稱之揭露決定權與使用知悉控制權,二者為該號解釋所明列之內涵。

就實務見解與條文的分工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只寫出概括保障的公式,並未指名隱私權,隱私權之所以成為憲法上權利,係經由解釋將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導入該條而形成。至於限制的界線,則回到《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公益事由與必要性要求,並依所涉資料之敏感程度提高或降低審查密度;該號解釋即以指紋屬敏感個人資料為由,採取較嚴格之審查而宣告強制按捺指紋始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

就憲法權利與法律規範的銜接而言,資訊隱私權在法律層次的具體化,可見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該條所定之目的拘束與合理關聯要求,正是憲法上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意旨在立法上的展現,兩者請並列理解。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併同命題,例如健保資料庫之目的外利用、車輛路口監視錄影、以及公務員財產申報之公開,判斷主軸都是:先確認落在資訊隱私權範圍,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檢驗法律依據與必要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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