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若依法律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此一辦法係在保障下列何種憲法上權利?
- A地方自治權
- B契約自由
- C人格權
- D財產權
正解 C — 人格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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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性騷擾防治規範所保護的憲法上權利歸屬,以及自治規則的訂定權源與保護客體之區辨。
正解理由
性騷擾防治規範所要防止的,是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侵犯他人身體自主、造成敵意工作環境並貶抑其人格,所保護者為個人的人格法益。人格權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人格權即依該條受保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並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臺北市政府訂定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正是落實此一保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地方自治權是該辦法的訂定權源,而非其保護客體。《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 (B)
契約自由所保障者為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締約、與何人締約及契約內容,該辦法規範的是職場中不受歡迎之性言行,與契約內容之形成無涉。
- (C)
人格權為本題所保障之權利。身體自主、性自主與人格尊嚴均屬人格權之內涵,性騷擾行為直接侵害之。
- (D)
財產權之保障見《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性騷擾防治所維護者非財產上利益,故與財產權無涉。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系爭辦法所欲防止之侵害為何,事實上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迎言行;
- 要件二,該侵害所指向之法益為何,事實上為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故歸屬人格權。
記憶點
性騷擾防治保護的是人格權;地方自治權只是訂定辦法的權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要同時處理兩個層次的問題,命題者把它們疊在一起製造混淆。第一個層次是規範的權源:臺北市政府得否訂定該辦法,答案在地方自治與法律授權,《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即為自治規則之一般依據。第二個層次才是本題真正的問題:該辦法保障的是人民的哪一項憲法權利,答案在人格權。選項 A 之所以是誘答,正是因為它回答的是第一個層次。
就人格權的憲法定位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定之概括保障條款,是我國司法院解釋據以承認未列舉權利的主要出口,姓名權、性自主、名譽、隱私與人格自由發展等,均循此路徑取得憲法位階。至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則另從國家義務的角度課予國家維護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之作為義務,兩者一為權利面、一為國家義務面,並列理解即可。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就工作權設有保障,職場性騷擾固然影響受害人之工作環境與續留意願,但防治規範所直接指向的侵害客體仍是人格法益;工作權在此屬間接受影響之利益,不宜作為首要答案。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此類題目常以下列素材出現: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規定、更改姓名之限制、強制婚姻登記、以及公開個人病歷。答題方法一致:先找出規範所欲防止的侵害,再問該侵害落在哪一項基本權的保護範圍,切勿以規範的制定機關或授權依據作答。
就自治法規的體系而言,地方自治團體所訂定之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兩類:前者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後者由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並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題目所稱之防治辦法,依其名稱即屬自治規則之一種。惟本題真正要問的並不是法規位階,而是該規範所保護的憲法上權利,考生須避免被法規名稱牽著走。就答題技巧而言,遇到問某項規定係在保障何種憲法上權利的題型,應直接鎖定規範所欲防止的侵害行為,再把該行為對應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而不是從制定機關或授權依據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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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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