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言論自由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商業言論之事前審查當然違憲
  2. B猥褻性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3. C法律規定,具醫療性之藥物,於刊播廣告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尚屬合憲
  4. D言論自由之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不因言論之性質而有不同

正解 C — 法律規定,具醫療性之藥物,於刊播廣告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尚屬合憲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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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對商業言論之審查,以及言論自由是否因言論性質不同而有不同保護密度。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對不同類型言論所採的分層保護。《中華民國憲法》第 173 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依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藥物廣告係為獲取財產上利益之商業言論,其內容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藥物廣告於刊播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選項 C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商業言論之事前審查並非當然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即肯認藥物廣告事前核准制之合憲性。

  2. (B)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性言論與性資訊之流通仍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僅得依法予以必要限制,並非自始不受保障。

  3. (C)

    敘述正確。具醫療性之藥物廣告於刊播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係為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尚屬合憲。

  4. (D)

    敘述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明示,言論自由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因其性質之不同而有差異,政治性言論與商業性言論所受保障之密度並不相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言論之性質為何,事實上藥物廣告以推銷商品為目的,屬商業言論;
  2. 要件二,限制所欲維護之公益為何,事實上為國民健康,其重要性足以支持事前核准之管制。

記憶點

言論分類決定審查密度:商業言論的事前審查未必違憲。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所涉之藥物廣告事前核准規定,規定於藥事法,該法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至於言論自由之憲法依據,本題並未取得其條文原文,故詳解僅寫到解釋意旨層次,不逐字引出該條。

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的推論分為三步。第一步是分類:言論自由依其性質可區分為政治性、學術性、宗教性與商業性等類型,各類型所承擔的憲法功能不同。第二步是定性:藥物廣告以獲取財產上利益為目的,屬商業言論,其對意見自由市場與民主自治的貢獻,不同於政治性言論。第三步是審查:由於藥物廣告涉及國民健康與生命安全,且廣告內容之真偽消費者難以自行判斷,立法者採取事前核准制,尚在必要範圍之內。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全部是解釋意旨的正誤判斷,憲法條文只提供保障宣示與違憲審查的機關依據,無法直接導出答案;這正是本科目常見的題型,考生若僅背誦條文而未掌握解釋分類,極易在選項 D 上失分。

就易混淆解釋對照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處理的是性言論,其結論是性言論仍在保障範圍內,但得為維護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而限制;兩號解釋並列可看出同一個方法:先確認落入保障範圍,再依言論類型決定審查密度,最後檢驗手段之必要性。切勿把得予限制誤讀為不受保障。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化粧品廣告、菸品廣告、醫療廣告、以及不實標示為素材,測驗考生是否理解事前審查與事後管制的差異,以及商業言論與政治性言論在審查密度上的分層。

就答題技巧而言,言論自由的題目可依三個步驟處理:第一步問系爭表達是否落入言論自由之保護範圍,答案幾乎恆為肯定,凡選項稱某類言論不受保障者多屬錯誤;第二步問該言論屬何種類型,以定審查密度;第三步才檢驗限制手段之目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本題選項 B 敗在第一步,選項 A 與選項 D 敗在第二步,只有選項 C 完整走完三步而得到合憲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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