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立法委員總額為 113 人
  2. B立法委員的選舉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3. C政黨得票比率在 5%以上者,方得分配不分區代表的席次
  4.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人數,約占立法委員總額之一半

正解 D —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人數,約占立法委員總額之一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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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立法委員之總額、選制、政黨門檻與不分區席次比例。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名額為 34 人,而立法委員總額為 113 人,前者未達後者之半數,選項 D 稱約占總額之一半,與條文所定名額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為 113 人。

  2.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區域部分採單一選舉區、不分區部分另投政黨票,即所稱單一選區兩票制。

  3. (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須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依得票比率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席次。

  4. (D)

    敘述錯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名額為 34 人,於總額 113 人中所占比例明顯低於半數。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總額為何,依條文為 113 人;
  2. 要件二,不分區名額為何,依條文為 34 人;
  3. 兩者相比即知不分區並非約占一半。

記憶點

113 人拆成 73 加 6 加 34,不分區只有 34 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的名額結構共有三款,缺一不可:第一款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並定有每縣市至少一人的保障;第二款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合計 6 人;第三款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三者相加恰為 113 人。本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 34 人相對於 113 人並非約占一半,只要記得三款名額即可直接判定。

就選制的運作而言,同條第 2 項把三款分成兩種產生方式:第一款依人口比例分配並劃分同額選舉區,即每一選區只選出一人的單一選舉區;第三款則依政黨名單投票,由跨過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門檻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席次,並定有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的性別比例要求。選民因此投兩票,一票投人、一票投黨,這就是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由來。

就條文沿革而言,本條所定之名額與選制係自第七屆立法委員起實施,並明文排除《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第 65 條有關立法委員選出方式與任期之規定;同條第 1 項並將任期定為四年,與憲法本文所定之三年不同,此亦為常見考點。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該條處理的是立法院的地位與民主正當性來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則處理具體名額與選制,兩者分工明確。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百分之五門檻改寫成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十,或把婦女保障名額寫成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均可直接對照條文判定。

就答題技巧而言,涉及具體數字的憲法規定,應以整組數字一併記憶,避免單記其一而被誘答。立法委員部分至少須記住四組數字:總額 113 人、區域 73 人、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各 3 人合計 6 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34 人;再加上任期四年、政黨門檻百分之五、以及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凡選項中的數字與此不符,即可直接判定錯誤,毋須再作進一步推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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