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

  1. A內政部部長
  2. B大法官
  3. C總統
  4. D考試委員

正解 C — 總統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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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修憲後彈劾權的分配,立法院與監察院各自得彈劾的對象。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條文明定立法院所得提出之彈劾案,其對象為總統、副總統,其他公務人員之彈劾則不在立法院權限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非立法院彈劾之對象。內政部部長為中央公務人員,其彈劾屬監察院權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2. (B)

    非立法院彈劾之對象。大法官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所稱司法院人員,其彈劾由監察院為之。

  3. (C)

    為立法院彈劾之對象。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4. (D)

    非立法院彈劾之對象。考試委員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所稱考試院人員,其彈劾由監察院為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被彈劾者之身分為何,總統為國家元首,其餘三者分別為行政、司法、考試機關人員;
  2. 要件二,依條文所定之權限分配,總統、副總統歸立法院,其餘歸監察院。

記憶點

立法院只彈劾總統與副總統,其餘一律由監察院提彈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沿革而言,本題是修憲前後對照的典型考點。憲法本文原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權交給監察院提出、國民大會議決,《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該條所定者為監察院端之提議與審查門檻,以及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程序,至於國民大會如何議決則另有所本;歷經修憲,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提案權移至立法院,審理權則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並明文排除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有關同意權及彈劾議決之規定。因此凡選項出現監察院彈劾總統或國民大會議決彈劾案者,一律錯誤。

就要件拆解而言,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門檻有兩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以及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並非即生效力,尚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相對地,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的門檻是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兩組門檻請並列記憶,命題者最常把人數比例互換。

就易混淆制度對照而言,彈劾與罷免的區別在於發動原因與程序性質:彈劾以違法失職為前提,屬法律責任之追究;罷免則不以違法為要件,屬政治責任,並須交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兩者的提案機關雖同為立法院,程序與效果並不相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大法官得否被彈劾、監察委員自身之彈劾由誰提出等作為變化題。前者答案是可以,由監察院為之;後者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所引之規定辦理。另有考題會問彈劾案成立後之效果,依憲法增修條文,被彈劾人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應即解職。

就答題技巧而言,彈劾題可用兩個問題定位:被彈劾者是誰、由誰提出。被彈劾者若為總統或副總統,提案機關為立法院,審理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被彈劾者若為其他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提案機關即為監察院,並移送懲戒機關審理。兩組答案不會交叉,只要記住總統與副總統歸立法院、其餘歸監察院,即可穩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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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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