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司法院之年度司法概算,由司法院直接提送立法院審議
  2. B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3. C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4. D司法院概不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

正解 C —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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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獨立的三個制度面向:法官身分與俸給保障、司法概算之編列、以及司法院之規則制定權。

正解理由

法官之身分與俸給保障是審判獨立的物質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該條後段明定非依法律不得減俸,選項 C 之敘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司法概算仍須由行政院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並非由司法院直接提送立法院。

  2. (B)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故非所有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3. (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後段,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此為審判獨立之保障。

  4. (D)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發布規則之權限,並非概不得發布。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減俸是否須有法律依據,依條文為是,故選項 C 正確;
  2. 要件二,司法概算之送審路徑為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須先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故選項 A 錯誤。

記憶點

法官減俸要有法律;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仍要它編進總預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包含兩層保障。第一層是身分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也就是免職事由採列舉。第二層是職務與俸給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處採法律保留,禁止以行政命令或人事措施變相干預審判。兩層合起來,目的都在使法官毋須顧慮身分與生計而依法獨立審判。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就大法官另設特別規定,明文排除憲法本文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規定之適用,僅法官轉任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大法官的保障結構與一般法官並不相同,請並列理解,不必推論何者保障較厚。

就制度面向的區辨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2 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該條處理的是組織法定,屬制度性保障;司法概算之特別程序則屬預算獨立,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至於司法院就審理事項之規則制定權,係由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自最高司法機關之地位導出,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三者分別對應組織、財政與程序三個面向。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法官得否被調任、法官評鑑與審判獨立之關係、司法院大法官有無任期保障等作為變化題;另一常見誘答是把司法概算寫成行政院不得加註意見,與條文所定之但書相反。

就答題技巧而言,司法獨立的考題大多環繞三種保障:身分保障、俸給保障與預算保障。身分與俸給保障見於憲法本文對法官之規定,預算保障則以司法概算的特別程序呈現。凡選項把行政院對司法概算的權限寫成完全不得置喙,或把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的保障混為一談者,即為錯誤。此外尚須注意,法官之終身職保障與職務調動之限制,目的均在確保法官於審判時不受外部壓力,而非賦予法官個人特權;因此對法官之評鑑、懲戒與職務監督,只要不影響其就個案之獨立判斷,即與審判獨立無違。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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