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 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乙國領土面積擴大。甲國以原劃界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為由主張終止前述劃界條約。甲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 A有理由,因為條約發生不可預期之情事變更
- B有理由,基於對領土主權受侵害之自衛權行使
- C無理由,因為領土劃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
- D無理由,因為條約之終止須經締約雙方同意
正解 C — 無理由,因為領土劃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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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情事根本改變原則作為條約終止事由,以及邊界條約所受的例外限制。
正解理由
條約法上的情事根本改變原則,容許締約國在締約時存在的情況發生非其所預料的根本改變,且該情況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時,援引為終止或退出條約的理由;但該原則設有例外,條約如係確定邊界者,不得援引情事根本改變作為終止的理由(其內容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本題甲乙兩國所簽的是劃界條約,正落在這個例外裡,甲國的主張因此無理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情事根本改變固然是條約終止的事由之一,但確定邊界的條約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本項忽略了這個例外,因此不成立。
- (B)
自衛權針對的是武力攻擊,河道因曲流現象自然變動並非武力攻擊,也不是他國的行為,本項的援引與題目事實不合。
- (C)
領土劃界條約不得援引情事根本改變而主張終止,這是條約法上明確的例外,本項正確。
- (D)
條約的終止事由,除締約雙方合意外,尚包括重大違約、履行不可能與情事根本改變等情形,本項把終止限縮在雙方同意一途,理由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締約時情況的根本改變,本題的河道變動可以該當;
- 要件二,該情況須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拘束的必要根據;
- 要件三,須不落入條約種類的例外。
- 本題在第三個要件出局:劃界條約是明文的例外,因此不論河道如何變動,都不能據以終止該條約。
記憶點
邊界條約與情事變更無緣,河道改了也不能拿來終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依據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而在條約法上情事根本改變原則及其例外(其內容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這一組規則同時被承認為國際習慣法,因此即使不是該公約締約國,也受同樣的拘束。
二、原則的嚴格性。情事根本改變在條約法上是以否定的方式寫成的:原則上不得援引,只有在情況的改變非當事國所預料,且原有情況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並且該改變將根本變動依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範圍時,才例外允許援引。這種寫法本身就說明了它是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窄門,而不是一般的解約事由。
三、邊界條約的例外及其理由。確定邊界的條約被明文排除在情事根本改變的適用之外,理由在於邊界的安定性:邊界一旦因情事變更而可以片面終止,國際秩序中最容易引發武裝衝突的一項爭議就會反覆重啟。同樣的思考也出現在國家繼承的領域,邊界條約通常不因國家繼承而受影響。
四、與本題事實的接點。題目的事實是河道因曲流現象自然移動,導致以河中線為界的實際地貌改變。這裡要區分兩件事:一是條約所確定的邊界線本身,二是作為地理標誌的河道。劃界條約既已確定邊界,其後河道的自然變動屬於條約履行中的地理事實變化,並不能反過來成為終止該條約的理由,這正是例外規定要處理的典型情形。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把劃界條約換成通商或漁業條約,此時情事根本改變就有討論空間;把自然變動換成他國的人為改道,爭點會移到國際不法行為與責任;把終止換成暫停施行,仍然受同一組例外的拘束。辨識的關鍵始終是先問這是不是確定邊界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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