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甲於同年 9 月15 日因受監護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乙於同年 9 月 20 日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甲與丙所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1. A無效
  2. B效力未定
  3. C有效,效力及於甲
  4. D有效,效力及於乙

正解 D — 有效,效力及於乙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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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之效力歸屬,及代理人事後喪失行為能力有無影響。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甲未經乙授權而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在乙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狀態;乙於 102 年 9 月 20 日承認,該契約即確定發生效力。至於效力歸屬何人,《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行為之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本人為乙而非甲。

甲雖於同年 9 月 15 日因受監護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該事由發生於代理行為完成之後,且承認係由本人乙親為,並不影響已成立之契約,故契約有效且效力及於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75 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惟甲於 102 年 1 月 1 日訂約時尚未受監護宣告,仍有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並非無效,本項錯誤。

  2. (B)

    效力未定僅為本人承認前之過渡狀態,乙既已於 102 年 9 月 20 日為承認,該狀態即告終結,本項錯誤。

  3. (C)

    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行為之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甲係代理人而非本人,效力不及於甲,本項錯誤。

  4. (D)

    經本人乙承認後契約有效,並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對本人乙發生效力,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以本人名義)→甲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訂約;
  2. 要件二(無代理權)→甲未受乙授權;
  3. 要件三(經本人承認)→乙於 102 年 9 月 20 日承認;
  4. 效果→契約有效並歸屬於乙。

記憶點

無權代理只欠一個承認;承認一到,效力歸本人,不歸代理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個容易被混為一談的問題疊在一起:一是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狀態,二是代理人自身行為能力的變動。就第一個問題,《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所建構的是效力未定—承認—確定有效的三階段結構,承認是本人對業已存在之法律行為所為的補正,其性質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本人一旦承認,該法律行為即自始對本人發生效力,相對人丙亦因此取得對乙的契約上請求權。相對地,本人若拒絕承認,則該行為確定不對本人生效,此時相對人只能轉而向無權代理人求償。

就第二個問題,關鍵在於代理制度的效果歸屬設計。《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立法理由在於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既然全部歸屬本人,代理人本身並不承受權利義務,因此不必以完全行為能力保護之。本條雖僅明文提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揭示的原理同樣說明:代理人於行為後始喪失行為能力,對已完成之代理行為並無溯及影響。本題的時序設計十分刻意——訂約在 102 年 1 月 1 日、受監護宣告在同年 9 月 15 日、承認在同年 9 月 20 日——目的就是測試考生會不會誤以為代理人變成無行為能力人,契約就無效。

易混淆之條文可並列觀察:《民法》第 75 條處理的是行為人自己為意思表示時的效力,《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代理人為本人為意思表示時的效果歸屬,兩者規範對象不同;《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這是實務上相對人自保的主要工具。

同一考點的其他常見考法包括:本人拒絕承認後,相對人依《民法》第 110 條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本人於承認前死亡、由繼承人是否得為承認等變形。若題目改設甲於訂約當日即已受監護宣告,答案就會翻轉為無效,考生務必留意行為時點。

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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