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理之效力與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本人向代理人為代理權之授與者,稱為內部授權
- B間接代理為代理之一種類型
- C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 D受監護宣告者於意識回復時,撤銷監護宣告前,所為代理權之授與行為,有效
正解 A — 本人向代理人為代理權之授與者,稱為內部授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代理權授與之方式(內部授權與外部授權),及代理人行為能力對代理效力之影響。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條列出兩種授權方式:本人向代理人為授權之意思表示者,學理上稱為內部授權;本人向代理行為之相對人(第三人)為之者,則稱外部授權。(A) 稱本人向代理人為代理權之授與者為內部授權,與該條所定之第一種方式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與《民法》第 167 條所定向代理人為授權之情形相符,本項正確。
- (B)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間接代理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事後再將效果移轉於本人,其效果不直接對本人發生,與該項所定之要件不符,並非民法上之代理類型,本項錯誤。
- (C)
《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本項稱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與該條相反。
- (D)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撤銷宣告前,縱一時意識回復,其法律上地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75 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故其所為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適用《民法》第 167 條;
- 要件二(授權意思表示之對象)→向代理人為之即內部授權,向第三人為之即外部授權;
- 結論→(A) 之定義正確。
記憶點
授權對象決定名稱:對代理人是內部授權,對相對人是外部授權;代理人的行為能力不影響效果歸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代理制度的三個基本命題排在一起:授權方式、代理的概念界線,以及代理人行為能力的意義。
授權方式方面,《民法》第 167 條明文允許本人向代理人或向代理行為之相對人為授權之意思表示,兩者的實益差別主要在於外觀與撤回。內部授權時,代理權的存在僅為本人與代理人所知,第三人所信賴者往往是代理人所出示的證明文件;外部授權時,本人已直接對相對人表明授權,撤回時亦應向該相對人為之,否則可能留下代理權外觀而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代理的概念界線方面,《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揭示直接代理的三要件: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謂間接代理,係行為人為本人之計算而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法律效果先歸屬於行為人,再由行為人依內部關係移轉予本人,欠缺以本人名義與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兩項要件,因此不屬民法上之代理。此一區辨在行紀、隱名代理等題型中反覆出現。
代理人行為能力方面,《民法》第 104 條的設計理由在於代理人不承受代理行為之權利義務,故不必以完全行為能力保護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但要特別注意,該條所處理的是代理人為本人為意思表示的情形,並非放寬行為人自己為法律行為時的能力要求。本題 (D) 所問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授與代理權,此時該人是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的本人,並非代理人,自應回到《民法》第 15 條與《民法》第 75 條處理;且監護宣告之效力於撤銷前持續存在,不因一時意識回復而個案例外,這正是宣告制度採形式化認定的用意所在。
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105 條處理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之判斷主體,其本文以代理人為準,但書則就依本人指示而為之意思表示改以本人為準;《民法》第 108 條則處理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二者連同《民法》第 103 條與《民法》第 104 條,構成意定代理的完整骨架,宜整組記憶。
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