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搭乘計程車時,因計程車司機乙違規紅燈右轉而與逆向行駛之丙騎乘機車對撞,搭乘丙機車後座之丁摔落路旁受傷,甲則因計程車與丙之機車對撞時,因緊急剎車而臉部撞到前座頭部靠墊而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與丙雙方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均與有過失,故法院對乙計程車與丙機車因碰撞而生之損害,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2. B丁就其受傷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但丙為丁之使用人,故就丁之損害,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
  3. C乙非甲之受僱人,故丁就其受傷之損害,不得向甲主張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4. D甲就其受傷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但乙為甲之使用人,故就甲之損害,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

正解 D — 甲就其受傷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但乙為甲之使用人,故就甲之損害,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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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與有過失之準用範圍,特別是被害人之使用人如何認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為錯誤。《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所謂使用人,係指被害人為擴張自己之生活或活動範圍而使用之人,其過失始得視同被害人自己之過失。甲僅係搭乘計程車之乘客,乙為依運送契約對甲提供運送服務之運送人,甲並非藉由乙擴張自己的活動範圍而使乙從事自己的事務,實務上不認乙為甲之使用人;丙自不得援引乙之違規行為,對甲主張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D) 之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乙違規紅燈右轉、丙逆向行駛,就兩車碰撞所生之損害雙方均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本項正確。

  2. (B)

    丁係搭乘丙所騎乘之機車後座,於實務見解上係由丙代為擴張其活動範圍,丙屬丁之使用人,依《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乙得就丙之過失對丁主張與有過失之準用,本項正確。

  3. (C)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僅為乘客,對乙並無選任及監督之關係,乙非甲之受僱人,丁自不得向甲主張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本項正確。

  4. (D)

    因乙非甲之使用人,丙不得對甲主張與有過失,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被害人為何人)→甲;
  2. 要件二(與有過失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乙為運送人而非甲之使用人;
  3. 要件三(得否準用)→否;
  4. 結論→(D) 之敘述與《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之適用範圍不符。

記憶點

乘客不必替司機的違規負責;使用人是替你擴張活動範圍的人,不是你買服務的對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與有過失制度的功能,是把被害人自身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貢獻納入賠償金額的調整。《民法》第 217 條共三項:第 1 項是本體,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 2 項擴張過失的概念,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亦為與有過失;第 3 項則是準用條款,把前二項的適用對象由被害人本人擴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本題的關鍵全在第 3 項的使用人如何界定。其判斷標準並非契約有無,而是被害人是否藉由該人擴張自己的生活或活動範圍,並使該人為自己的事務服務。以此標準檢驗:後座乘客丁搭乘丙的機車,係借助丙的駕駛行為完成自己的移動,實務上傾向認定丙為丁之使用人,故乙得就丙之過失主張準用;而計程車乘客甲與司機乙之間,乙係以運送人的地位獨立提供運送給付,實務見解不認乘客應承擔運送人的駕駛過失。這兩者在生活直覺上極為相似,卻在法律評價上分道揚鑣,正是本題的難點所在——單從《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的文字並無法直接讀出結論,必須借助實務就使用人所形成的判斷標準。

另一組須辨明者為僱用人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並以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為免責事由;其第 2 項就被害人因僱用人免責而不能受償時設有衡平責任,第 3 項則賦予僱用人對受僱人之求償權。乘客與計程車司機之間並無選任監督關係,因此 (C) 的結論正確。

易混淆之處尚有:與有過失是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的抗辯,屬於責任範圍層次;而共同侵權行為則屬責任成立層次,數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本題乙與丙對彼此的車損互為加害人與被害人,對甲、丁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考生宜先釐清每一組法律關係中誰是被害人,再判斷與有過失能否主張。

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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