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將房子 1 棟出租予乙,月租新臺幣 3 萬元,租期 3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兩人得不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而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
  2. B若甲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3年
  3. C若乙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蓋章代替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4. D甲乙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兩人於契約書並未親自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代替之,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正解 D — 甲乙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兩人於契約書並未親自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代替之,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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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要式行為之簽名方式,與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應以字據訂立之效果。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為錯誤。《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租期 3 年之房屋租賃,須以字據訂立始能維持其定期性質。《民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以按指印代簽名者,尚須經二人於文件上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D) 之情形甲乙僅按指印而未經二人簽名證明,該文書欠缺法定之簽名,等同未以字據訂立,依《民法》第 422 條應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其有效期間並非 3 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契約內容得使用書局所出售之定型化租賃契約書,不以當事人自寫為必要,本項正確。

  2. (B)

    依《民法》第 3 條第 1 項,甲親自書寫內容且兩人於契約書簽名,字據與簽名均已具備,依《民法》第 422 條,租期 3 年之約定即為有效,本項正確。

  3. (C)

    《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以蓋章代簽名者與簽名同其效力,字據要件具備,租期 3 年之約定有效,本項正確。

  4. (D)

    僅按指印而未經二人簽名證明,不生簽名之效力,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期限是否逾一年)→3 年,逾一年;
  2. 要件二(有無以字據訂立)→須具備法定之簽名或其替代方式;
  3. 要件三(按指印之替代要件)→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4. 結論→(D) 欠缺該要件,應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記憶點

蓋章等於簽名;按指印要再找兩個人簽名作證,否則字據不算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總則的要式規定與租賃編的期限規定綁在一起,屬於跨編整合的典型題型。

《民法》第 3 條處理的是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文書應如何完成。其三項構成一個由寬到嚴的階梯:第 1 項允許他人代寫或使用印刷格式,但要求本人親自簽名,可見立法者所重視者為簽名而非書寫;第 2 項承認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這是配合我國以印章為主要表意工具的社會實況;第 3 項則對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設下額外要求,須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之所以對指印採取較嚴格的態度,在於指印本身難以由文件外觀判斷其真正,必須借助見證人補強其證明力。考生應特別記住:印章不必見證,指印必須見證,這一對比幾乎每年都以某種形式出現。

《民法》第 422 條則處理不動產租賃的期限與方式。其設計並非採無效主義,而是採視為不定期限的轉換效果:契約仍然有效成立,只是喪失其約定的期限,雙方均得依終止不定期限租賃之規定終止契約。這個效果對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影響完全不同——承租人失去期限保障,出租人則失去期間內的租金確保,因此本條常與租賃期限、終止方法一併出題。

本題 (D) 的推理鏈條有兩段:先依《民法》第 3 條第 3 項判斷該文書是否具備法定簽名,再依《民法》第 422 條判斷欠缺字據的法律效果。兩段缺一不可,若只看第一段,容易誤以為契約無效;若只看第二段,又會漏掉指印須經見證的要求。

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422-1 條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承租人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設有規定;《民法》第 425 條則規定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及其例外。三者同屬租賃契約對外效力與方式要求的規範群,宜整組掌握。

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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