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畫家乙為甲繪製一幅肖像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就報酬給付期限無特別約定時,應於乙完成該肖像畫後,始得請求約定之報酬
- B於甲受領遲延期間,該畫毀損滅失之危險仍由乙承擔,惟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C若乙於肖像畫完成前過世,該承攬契約即為終止
- D甲得隨時終止該承攬契約,惟須賠償乙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
正解 B — 於甲受領遲延期間,該畫毀損滅失之危險仍由乙承擔,惟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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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攬契約之報酬給付時期、工作物危險負擔與契約終止事由。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為錯誤。《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危險負擔以受領為分界,而定作人受領遲延時,危險即提前移轉由定作人負擔。(B) 稱於甲受領遲延期間,該畫毀損滅失之危險仍由乙承擔,與該項之明文相反,故為本題之錯誤選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之給付係以工作完成為前提,當事人就給付期限無特別約定時,乙應於完成肖像畫後始得請求約定之報酬,本項正確。
- (B)
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本項稱危險仍由乙承擔,與之相違,為錯誤選項。
- (C)
《民法》第 512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畫家乙為甲繪製肖像畫,係以乙個人之技能為契約要素,乙於完成前死亡,契約即為終止,本項正確。
- (D)
《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定作人甲得隨時終止承攬契約,惟應賠償乙因終止所生之損害,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工作是否已完成並經受領)→甲受領遲延,尚未受領;
- 要件二(受領遲延之效果)→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結論→(B) 稱危險仍由承攬人負擔,與該項不符。
記憶點
承攬危險以受領為界;定作人一旦受領遲延,危險就跳到定作人身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承攬契約的考點集中在工作完成這個時點前後所連動的一連串效果,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報酬、危險、終止三個面向。
就報酬而言,《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的定義本身就揭示了承攬的對價結構:承攬人負完成一定工作之義務,定作人則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因此承攬報酬原則上是後付,且以工作完成為前提。《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另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實務上常以此處理裝修、施工類契約的價金爭議。
就危險負擔而言,《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採受領主義: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受領後移轉予定作人;而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危險提前由定作人負擔。這一設計與買賣的交付主義思路一致,均是把危險綁定在應該由誰控制標的物之上。定作人既已陷於受領遲延,即不應再令承攬人承受保管期間的風險。《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另規定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係就材料來源另設分擔規則。本題 (B) 的錯誤十分明顯,只要記住受領遲延=危險移轉即可判斷。
就終止而言,本題呈現兩種不同來源。《民法》第 511 條是定作人的任意終止權,其正當性在於工作係為定作人利益而為,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片面喊停,但須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所生之損害,以平衡承攬人已投入的成本與可得利益。《民法》第 512 條則是因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時的法定終止,第 1 項規定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工作者契約為終止,第 2 項並就工作已完成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課予定作人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肖像畫由特定畫家繪製,正是以個人技能為要素的典型。
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507 條第 2 項就定作人不於催告期限內為協力行為時規定:「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其法律效果為解除契約而非終止契約,與本題 (C)(D) 所涉之終止有別,切勿混用;《民法》第 509 條則就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時之報酬請求另設規範,均與本題所涉之受領、危險、終止環環相扣,宜一併整理。
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