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租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租約經公證。甲承租果園後,開始於 A 果園種植果樹,2006 年後果園之果樹開始可以採收水果。2009 年乙因資金問題,向 B 銀行借款 500 萬元,並以 A 果園提供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乙應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返還 500 萬元借款,屆期乙無力償還,B 銀行實行抵押權,並於 2018 年 1 月 15 日查封 A 果園。乙於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又將 A 果園賣給丙,並於 2017 年11 月 3 日辦理移轉登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出租人
  2. BB 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後,得向甲主張查封 A 果園後之租金
  3. C從 2018 年起,B 銀行得向甲主張 A 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4. D甲於查封前,由 A 果園所收取之天然孳息,不在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內

正解 C — 從 2018 年起,B 銀行得向甲主張 A 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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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天然孳息之範圍,與孳息收取權人之認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甲基於租約為果實之收取權人,該果實並非抵押人乙得收取之天然孳息,B 銀行因而不得向甲主張。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件租約經公證,《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之除外規定不適用,丙受讓後成為出租人,本選項正確。

  2. (B)

    《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租金屬法定孳息,通知甲後得主張,本選項正確。

  3. (C)

    依《民法》第 863 條,天然孳息須為抵押人得收取者,本件收取權人是承租人甲,本選項所述與該條文義不符,是本題答案。

  4. (D)

    查封前收取之天然孳息未落在《民法》第 863 條所定扣押後分離之範圍,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民法》第 863 條的第一個要件是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2018 年 1 月 15 日查封之後所結之果實該當;
  2. 第二個要件是須得由抵押人收取,而甲因租約而為收取權人,這一格接不上;
  3. 要件既未齊備,B 銀行對甲的天然孳息主張即無所附麗。

記憶點

抵押權吃得到的天然孳息,是扣押後分離且由抵押人收取的那一份;收取權在承租人手上時,這一格就接不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拆開來看有三個部分:其一為時點,須在抵押物扣押之後;其二為狀態,須已自抵押物分離;其三為歸屬,須是抵押人得收取者。本題把租約設定在抵押權之前,又讓乙在查封前把果園賣給丙,就是要逐一破壞第三個部分。

孳息的定義條文

《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果樹所結之水果屬之。《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承租人依租約使用收益果園,於租期內即為收取權人。抵押人並不因為設定抵押而取回這項收取權,這是本題選項 (C) 被設計成錯誤選項的原因。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的對照

《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兩條體例相似而各有差異:法定孳息這一條附有通知作為對抗要件,天然孳息那一條則無此設計。本題選項 (B) 正是在測試這道通知要件,而選項 (C) 在測試天然孳息的歸屬。兩者並列時,考生容易把通知的效果誤讀成可以跨到天然孳息那一側。《民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租金因而走法定孳息那一條。

買賣不破租賃的搭配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題把租期設為二十年,又特別寫明租約經公證,即是為了讓第 2 項的除外規定不發生作用,使租賃關係延續到受讓人丙。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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