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原則上非屬民法所定委任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
- A受刑之宣告
- B死亡
- C破產
- D受監護宣告
正解 A — 受刑之宣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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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550 條所定委任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以及受監護宣告如何銜接到該條所稱之喪失行為能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依該條本文,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民法》第 551 條處理的是消滅後受任人一方之事務續行,《民法》第 548 條處理的則是報酬請求。受刑之宣告並未出現在上述各條的文字之中。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受刑之宣告不在《民法》第 550 條本文所列之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之中,原則上不生委任關係消滅之效果,本選項即為題目所要找的答案。
- (B)
死亡逐字列於《民法》第 550 條本文,屬法定消滅事由。
- (C)
破產亦逐字列於《民法》第 550 條本文,屬法定消滅事由。
- (D)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因而落在《民法》第 550 條本文所稱喪失行為能力之情形。
涵攝步驟
- 第一個要件是事由須發生於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四個選項所描述者都是當事人自身之事由;
- 第二個要件是該事由須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B) 對應死亡、(C) 對應破產、(D) 經《民法》第 15 條銜接而對應喪失行為能力;
- (A) 的受刑之宣告則接不上《民法》第 550 條本文的任何一個事由。
記憶點
委任因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受刑之宣告不在這一組事由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由三個並列事由構成,後附但書處理兩種除外情形:契約另有訂定,以及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命題者在本題設的陷阱,是把一個刑事上的法律效果放進一組純粹以當事人人格狀態與財產狀態為著眼的事由裡。受刑之宣告影響的是刑事責任,並不當然改變當事人處理事務的能力。
【受監護宣告如何接上喪失行為能力】《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監護宣告,是法院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人所為之裁定。受監護宣告之效果即為無行為能力,落入《民法》第 550 條本文第三個事由。委任以當事人間之信賴為基礎,受任人或委任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原本的處理事務能力與指示能力即不復存在,條文因而使關係消滅,而不待任何一方表示意思。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這一項處理的是關係終止後的報酬結算;《民法》第 550 條則是法定消滅,事由發生即生效果,不待任何一方行使權利。《民法》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民法》第 551 條則課予受任人一方在委任人利益有受害之虞時繼續處理事務之義務。這三條與《民法》第 550 條並列,構成委任消滅前後的過渡安排,閱讀時宜一併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條常以但書出題,問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應如何處理;另一種變化是把《民法》第 552 條的視為存續放進時序題,測驗他方知悉事由之時點。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