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讓後,知悉讓與人無處分權時,仍得主張善意取得
  2. B拾得遺失物,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3. C占有改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如為善意,得主張善意取得
  4. D民法第 949 條規定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始得請求

正解 D — 民法第 949 條規定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始得請求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法》第 948 條善意受讓之要件,以及《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回復請求權之相對人。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該項把請求之相對人寫成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選項 (D) 稱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為要件,與該項文字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該但書所問的是受讓當時之認知,受讓後才知悉並不影響已取得之保護,本選項正確。

  2. (B)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拾得遺失物並無讓與人與受讓行為,接不上本文要件,本選項正確。

  3. (C)

    《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本選項正確。

  4. (D)

    依《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相對人是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本選項與該項文字不合,是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的要件逐一對照:占有物須為盜贓、遺失物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
  2. 請求權人須為原占有人;
  3. 期間為二年以內;
  4. 相對人須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
  5. 選項 (D) 把第四個要件拿掉,因而落空。

記憶點

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相對人是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善意受讓是這條請求權的入口而非障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本文有三個要件:以物權移轉或設定為目的、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但書則把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排除。惡意的判斷時點繫於受讓占有之時,受讓完成後才知悉,並不溯及剝奪已取得之保護,這是選項 (A) 的出處。

占有改定的特別限制

《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所規範者即占有改定。因占有改定時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外觀上的權利表徵不足,立法者因而要求受讓人須受現實交付,並把善意的判斷時點移到現實交付之時。選項 (C) 即逐字對應這一項。

取得所有權的條文在哪一條

《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 948 條保護的是占有,所有權的取得效果則寫在《民法》第 801 條,兩條要合讀。拾得遺失物則走另一組程序規定,《民法》第 8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拾得並非自讓與人受讓占有,因而接不上《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的要件,這是選項 (B) 的理由。

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與限制

《民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給原占有人二年的回復請求權,《民法》第 950 條再對其設償還價金之限制。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0 年 民事法

→ 看 110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