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示願意贈與其所有之 A 車於乙,並於交付 A 車後,乙應每天探視甲之父母,協助其購物、打掃住所等事宜,乙欣然同意。惟甲並未依約將車交付乙,乙見甲並未實現當初承諾,而拒絕繼續探視甲之父母並為其購物、打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間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2. B甲交付 A 車與乙探視甲之父母及購物打掃之義務有類似對價關係,所以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3. C乙無先履行之義務,而應由甲先履行其贈與之承諾
  4. D若甲交付該 A 車,甲在乙所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於 A 車有重大瑕疵時,乙得解除契約,拒絕履行其負擔

正解 B — 甲交付 A 車與乙探視甲之父母及購物打掃之義務有類似對價關係,所以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附負擔贈與中贈與人給付與受贈人負擔之次序,以及《民法》第 414 條之擔保責任。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該項把贈與人得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時點,設在贈與人已為給付之後,可見條文所設計的履行次序是贈與人先為給付、受贈人再履行負擔。負擔並非贈與給付之對價,甲不得以乙未探視為由拒絕交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贈與 A 車並約定乙應探視其父母、協助購物打掃,該當《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所稱贈與附有負擔,本選項正確。

  2. (B)

    《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既以贈與人已為給付為請求履行負擔之時點,負擔與贈與給付之間並無類似對價之牽連,本選項所稱同時履行抗辯錯誤,是本題答案。

  3. (C)

    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所設之次序,乙不負先履行義務,應由甲先為贈與之給付,本選項正確。

  4. (D)

    《民法》第 414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而《民法》第 359 條就買賣之物有瑕疵時,設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效果,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個要件是贈與附有負擔,甲贈車並課乙探視義務而該當;
  2. 第二個要件是贈與人已為給付,而甲並未交付 A 車,這一格接不上;
  3. 要件既未齊備,《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賦予贈與人之兩種選擇都還不能發動。

記憶點

附負擔贈與的次序是贈與人先給付、受贈人後履行負擔,負擔不是贈與給付的對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該項的構造是: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三者齊備時贈與人取得兩種選擇權。命題者把事實設計成贈與人尚未交車,正是讓第二個要件落空,藉此測驗考生是否理解這條條文所內建的履行次序。

負擔為何不是對價

贈與是無償契約,受贈人所負之負擔並非取得贈與物的代價,而是附隨於贈與的義務。《民法》第 413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這一條把負擔的範圍以贈與價值為上界,清楚顯示立法者並未把兩者視為互為代價的給付。既然不是互為對價的雙務給付,選項 (B) 所援引的同時履行抗辯在本題就沒有發動的基礎,甲不得以乙停止探視為理由保留 A 車。

瑕疵擔保的特別設計

《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這是單純贈與的原則。而《民法》第 414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附負擔贈與因而被拉回買賣的擔保標準,只是以受贈人負擔之限度為界。兩條並列,正是本題選項 (D) 的出處。

銜接買賣的效果

《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經《民法》第 414 條導引後,受贈人於負擔限度內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與《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之贈與撤銷權、第 408 條第 2 項之經公證贈與與履行道德義務贈與合考。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0 年 民事法

→ 看 110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