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未以契約約定時,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保存行為及改良行為,均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C共有人間關於不動產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 D共有人依民法規定之方法決定共有物之管理後,對共有人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C — 共有人間關於不動產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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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管理之門檻與保存行為,以及《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之登記要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該項把登記設為管理約定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發生效力之要件,未經登記即不生對抗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選項寫成逾三分之二,與該項本文不合。
- (B)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改良行為並未出現在該項的文字之中,本選項錯誤。
- (C)
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管理約定非經登記,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不生效力,本選項正確。
- (D)
《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本選項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與該項不合。
涵攝步驟
- 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本文的同意門檻對上選項 (A) 的數字;
-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所列得單獨為之之行為對上選項 (B);
- 《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的賠償責任對上選項 (D);
- 《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的登記要件對上選項 (C),四格之中以 (C) 落在條文文字之內。
記憶點
共有物管理的決定採雙過半,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管理約定則以登記作為對受讓人生效之要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該項本文採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過半的門檻,但書則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免算人數。本題選項 (A) 把但書的三分之二搬到本文的位置,同時套用在人數與應有部分兩邊,是典型的移位型陷阱。
保存行為與改良行為的界線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該項所寫的是簡易修繕與其他保存行為。改良行為指增加共有物效用或價值之行為,性質上已逾保存,並未列在該項之內,仍須回到《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的決定程序。選項 (B) 把改良行為併入單獨為之的範圍,因而不成立。
決定之後仍有賠償責任
《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依法定程序作成決定,並不等於免除對不同意共有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另給不同意之共有人在管理顯失公平時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途徑,《民法》第 820 條第 3 項則處理情事變更。選項 (D) 把程序合法誤讀成實體免責。
管理約定的對外效力
《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不動產這一側以登記為要件;《民法》第 826-1 條第 2 項則就動產改採受讓或取得時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標準。動產無從登記,立法者因而改用主觀認知作為連結點,這組對照是本條最常出現的考法。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