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乙將上述 600 萬元債權中之 200 萬元讓與丙,並即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B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C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亦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D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亦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正解 B —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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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之從屬性與不可分性各自對應哪一條,以及債權一部讓與時抵押權之歸屬與行使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這一條是從屬性的明文,丙既受讓 200 萬元債權,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即隨同移轉於丙。《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一條是不可分性的明文,丙得就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依據是從屬性,行使範圍的依據是不可分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把取得歸因於不可分性、把得對全部行使歸因於從屬性,兩者顛倒,與《民法》第 870 條及第 869 條第 1 項所對應的內容不合。
- (B)
本選項先依從屬性說明丙取得抵押權,再依不可分性說明得對 A 地全部行使,與《民法》第 870 條及第 869 條第 1 項各自的內容相符,本選項正確。
- (C)
本選項把丙取得抵押權的依據寫成不可分性,而依《民法》第 870 條,抵押權隨債權移轉所憑者是從屬性,本選項錯誤。
- (D)
本選項依從屬性說明取得固然無誤,但未以不可分性交代得對 A 地全部行使之依據,就《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所承擔的部分留下空白,敘述不完整。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判斷抵押權是否隨債權移轉,《民法》第 870 條既禁止抵押權與債權分離讓與,丙受讓債權時抵押權即隨同而來;
- 第二步判斷行使範圍,《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明定債權讓與其一部時抵押權不受影響,故 A 地全部仍為擔保範圍;
- 第三步把兩步分別對應到從屬性與不可分性,即得出 (B)。
記憶點
從屬性決定抵押權跟著誰走,不可分性決定它對多大的標的行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兩個性質的條文對應
《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從屬性的意思是抵押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而單獨存在或移轉,因此債權移轉時抵押權隨之移轉。《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這一條從債權讓與的一側再寫一次同樣的結果,兩條合讀即知丙取得抵押權的依據在從屬性。
不可分性的兩個面向
《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是債權側的不可分。《民法》第 86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民法》第 868 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是抵押物側的不可分。兩條分居債權與抵押物兩側,共同表達抵押權不因標的或債權被切分而縮小其效力範圍。本題問的是債權一部讓與,落在《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
本題的數字設計
甲以 200 坪 A 地擔保 600 萬元債務,乙將其中 200 萬元讓與丙。依《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丙就其受讓之 200 萬元部分,仍得對 200 坪 A 地之全部行使抵押權,而不是按比例只能對三分之一的土地行使。四個選項的文字差異只在於把從屬性與不可分性分別掛到哪一個結論上,這是本題唯一的分辨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組條文常與《民法》第 307 條合考,該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從屬性因而同時說明抵押權的消滅。另一常見考法是問債權讓與未辦抵押權移轉登記時抵押權歸屬於誰。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