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80 題

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2. B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3. C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4. D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正解 D —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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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抵押權次序讓與後,受讓人與讓與人之間如何重新分配原可受償之金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柱句末句明定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故丙仍按原次序受償。調整前乙可受 200 萬元、丙可受 100 萬元、丁為 0 元;乙與丁之間就其二人原可受之 200 萬元重新排序,丁先受 120 萬元,餘 80 萬元歸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末句,丙之利益不受調整影響,丙仍在乙之後就餘額受償,可得 100 萬元而非 150 萬元。

  2. (B)

    乙讓與次序後退居丁之後,於乙與丁二人原可受之 200 萬元額度內取得餘額 80 萬元,並非 120 萬元。

  3. (C)

    丁受讓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所能取得者以其自身擔保之 120 萬元債權為限,並不因受讓次序而擴張為 200 萬元。

  4. (D)

    乙退居丁之後,於 200 萬元額度扣除丁之 120 萬元後可受 80 萬元,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認調整前之分配,土地拍得 300 萬元,依《民法》第 865 條所定之次序,乙 2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
  2. 第二步確認調整方法,乙之行為該當《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次序讓與;
  3. 第三步適用柱句末句,丙之 100 萬元不受影響;
  4. 第四步在乙與丁原可受之 200 萬元內重排,丁 120 萬元、乙 80 萬元。

記憶點

次序讓與只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重排,可動用的額度是他們兩人原本能拿到的總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本題事實寫明乙將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落在第 1 款。

【他抵押權人利益不受影響如何操作】柱句末句是本條的計算核心。《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但書規定:「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次序讓與因而只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交換可受償之分配額,其餘抵押權人的位置不動。本題調整前的分配是乙 2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乙與丁合計 200 萬元,調整後丁先自該額度受償其 120 萬元債權,剩餘 80 萬元歸乙,丙的 100 萬元自始不動。若誤以為丁躍居第一次序而可獨吞 200 萬元,或以為丙因此受益而取得全額 150 萬元,都牴觸柱句末句。

登記與通知

《民法》第 87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次序調整因而是一個須登記的物權變動。《民法》第 870-1 條第 3 項規定:「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讓受利益之人取得實行權。

相關條文對照

《民法》第 865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次序的原始依據在登記先後。《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本題的分配基礎即由這兩條共同決定。《民法》第 870-2 條另就調整後保證人責任之免除設有規定。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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