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 B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 C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 D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正解 D —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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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抵押權次序讓與後,受讓人與讓與人之間如何重新分配原可受償之金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柱句末句明定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故丙仍按原次序受償。調整前乙可受 200 萬元、丙可受 100 萬元、丁為 0 元;乙與丁之間就其二人原可受之 200 萬元重新排序,丁先受 120 萬元,餘 80 萬元歸乙。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末句,丙之利益不受調整影響,丙仍在乙之後就餘額受償,可得 100 萬元而非 150 萬元。
- (B)
乙讓與次序後退居丁之後,於乙與丁二人原可受之 200 萬元額度內取得餘額 80 萬元,並非 120 萬元。
- (C)
丁受讓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所能取得者以其自身擔保之 120 萬元債權為限,並不因受讓次序而擴張為 200 萬元。
- (D)
乙退居丁之後,於 200 萬元額度扣除丁之 120 萬元後可受 80 萬元,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調整前之分配,土地拍得 300 萬元,依《民法》第 865 條所定之次序,乙 2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
- 第二步確認調整方法,乙之行為該當《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次序讓與;
- 第三步適用柱句末句,丙之 100 萬元不受影響;
- 第四步在乙與丁原可受之 200 萬元內重排,丁 120 萬元、乙 80 萬元。
記憶點
次序讓與只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重排,可動用的額度是他們兩人原本能拿到的總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本題事實寫明乙將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落在第 1 款。
【他抵押權人利益不受影響如何操作】柱句末句是本條的計算核心。《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但書規定:「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次序讓與因而只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交換可受償之分配額,其餘抵押權人的位置不動。本題調整前的分配是乙 2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乙與丁合計 200 萬元,調整後丁先自該額度受償其 120 萬元債權,剩餘 80 萬元歸乙,丙的 100 萬元自始不動。若誤以為丁躍居第一次序而可獨吞 200 萬元,或以為丙因此受益而取得全額 150 萬元,都牴觸柱句末句。
登記與通知
《民法》第 87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次序調整因而是一個須登記的物權變動。《民法》第 870-1 條第 3 項規定:「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讓受利益之人取得實行權。
相關條文對照
《民法》第 865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次序的原始依據在登記先後。《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本題的分配基礎即由這兩條共同決定。《民法》第 870-2 條另就調整後保證人責任之免除設有規定。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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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